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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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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羁押前逮捕程序的应然之意——国际法律文件中的逮捕关键词:逮捕/国际原则/人权保障内容提要:在国际法律文件中规定的逮捕属于羁押的前置程序,目的在于更严格地限制羁押的使用。作为前置程序的逮捕与羁押是完全分离的,具有强制性、暂时性、当场性等特征,且逮捕权的行使主体、条件及决定都有特别规定,与羁押有明显不同。各国在此方面规定也不尽相同,由此在法律上规定了不同种类的逮捕形式。由于逮捕直接涉及公民人身权利问题,因此国际社会给予了高度关注,制定了原则性文件,世界各国也在宪法和诉讼法中规定了明确的程序,从而规范逮捕权的适用。刑事诉讼中羁押前程序是指在羁押
2、之前所经过的法定程序。从国际法律规定来看,羁押前程序主要包括逮捕、告知、通知、登记、讯问、检察官审查和申请(控告)、司法官员审查、调查(庭审)等。由于这些前置程序诸如拘捕、押解、扭送、讯问等都具有一定的人身强制性,关系人身自由的基本权利,为国际社会和各个宪政国家所关注。在羁押前设定严格的程序正是现代刑事法治原则和法律国际原则的要求和精神的体现,也是正当程序精神的体现。在有的国家诉讼制度中,前置程序是作为羁押的程序要件加以规定的,其目的在于控制和规范羁押的决定和适用,同时也保障当事人的相关权利免受任意侵犯,所以前置程序被确定为羁押的必经程序
3、。羁押的前置程序是为羁押而设定或实施的准备阶段程序,因而前置程序与羁押在原则和条件等方面有着内在的联系性和承续性。前置程序与羁押有密切的关系,但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可以单独使用,只有为羁押而使用时才成为前置程序。当然,经过前置程序未必一定导致羁押。一、逮捕特征联合国《保护所有遭受任何形式的羁押或监禁的人的原则》中规定,逮捕(arrest)指被指控犯罪或通过授权行动而羁押一个人的行为。[1]相当于汉语中的抓捕、扭送的意思,是警察或其他任何人抓捕和扭送被怀疑犯罪的人到警察机关的行为。这是一个短暂过程,而不是关押状态。逮捕指司法当局拘留或羁押某人
4、使其回答法律上的指控或接受讯问,是一种短暂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可见逮捕是强制被逮捕人到庭的手段,无论是有证逮捕还是无证逮捕,逮捕之后应当及时将被逮捕人带到法官面前。法律规则要求将被逮捕人“无不必要延误”地解送至地方法官或治安法官面前接受讯问。在执行时间上一般原则是,重罪逮捕可以在白天或夜晚的任何时间进行,轻罪逮捕则应当在白天进行。在未接到行政司法官指示或接到行政司法官签发的令状前,不得进行夜间逮捕,除非犯罪发生时,执行逮捕的警察在场。如果逮捕是依合理根据进行的,那么,即使存在足够的时间去申请逮捕证,在公共场所实施的无证逮捕仍然是有效的
5、。(一)暂时性逮捕具有暂时性,故而有的国家法律直接称之为暂时逮捕。暂时逮捕是指在没有法官签发的逮捕命令的情况下所实施的逮捕。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被发现或者被追捕,如果他有逃跑嫌疑或身份不能立即确定,任何人都有权(即使无法官的命令)将他逮捕。检察院、警察机构官员依照法定的数据资料、身份证等确定被捕人身份。如果存在签发逮捕令或者安置令的前提条件,在延误就有危险时,检察院和警察机构官员有权暂时逮捕。对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行为,在尚未有告诉提起时准许暂时逮捕。对于只有根据授权或者处罚要求才予以追究的犯罪行为,相应地适用此规定。对未被重新释放的
6、被逮捕人,应当至迟在逮捕后第二日向逮捕地属地地方法院解交。即使逮捕是暂时的,但也受到严格限制。如有的法律规定了不予逮捕的情形,对在本法效力范围内无固定居所、住所的被指控人,如果只有根据逃亡嫌疑的才构成签发逮捕令的前提条件的,在下述之一情形中可以不予逮捕或者不维持逮捕:(1)对他的行为,有可能不判处自由刑、剥夺自由的矫正及保安处分;(2)对可能的罚金、程序费用被指控人作了适当的担保。(二)即时性逮捕是随即采取的措施,是不可拖延和延缓的,所以有的法律也称之为紧急逮捕。检察官或者司法警察职员,在有充分理由足以怀疑被疑人已犯有相当于死刑、无期监禁
7、以及应判监禁之罪,由于情况紧急而来不及请求司法官签发逮捕证时,可以在告知理由后逮捕被疑人。在此场合,应当立即办理请求司法官签发逮捕证的手续。在不能签发逮捕证时,应当立即释放被疑人。紧急逮捕的场合,准用令状逮捕的有关规定。(三)当场性逮捕是在犯罪现场或发现犯罪嫌疑人以及犯罪证据的现场采取的紧急措施,也称之为当场逮捕。当场逮捕依司法警察有无自由裁量权分为应当逮捕与可以逮捕。应当当场逮捕具备两个方面的条件:其一,被逮捕人必须属于现行犯,包括实施犯罪时即被发现、在实施犯罪后立即受到追踪和有物品、痕迹表明其刚刚实施了犯罪的人。当某人被当场发现实施依
8、法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既遂或未遂的非过失犯罪时,应当对该人实行逮捕。如果属于告诉才追诉的犯罪,只有当提出告诉,包括向在现场的司法警官或警员提出口头告诉时,才执行当场逮捕。如果享有告诉权的人宣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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