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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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研究  篇一: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研究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研究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我国社会救助体系重要的组成部分,它根据维持最起码的生活需求的标准设立一条最低生活保障线,每一个公民,当其收入水平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而生活发生困难时,都有权利得到国家和社会按照明文公布的法定程序和标准提供的现金和实物救助,俗称“低保”。低保制度使得农村的贫困群体得到了十分及时且必要的救助,这对保持农村社会的稳定和整个国家的和谐都起到了非常关键的作用。所以,不断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需要,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需要。目前,低保制度推广和完善面临最大的问题有

2、四个方面:一是低保资金的来源,二是低保户的评审,三是低保运行的监督,四是低保人员的权益。针对这四方面的问题,我们进行研究。一、在低保资金来源方面  在资金来源上,应该多渠道筹措资金,资金问题是农村低保制度得以实施的关键。  现行的农村低保制度主要采取市、县财政分担,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的筹资模式,中央财政至今未安排农村低保资金,许多地区由于基层财政没有能力对低保资金进行配套,严重影响了农村低保的推广,这种现象在农村的其他保障制度推广中也普遍存在。这对于经济条件尚好的东部沿海地区问题不大,但经济欠发达的中西部地区尤其是国家级、省级贫困县市的财政压力很大。考虑到中央及各级政府财力有限

3、,支持实施农村低保制度不应平均投入支持财力,而应突出重点,有针对性地实行倾斜。根据各省经济状况的不同,中央确定转移支付低保资金的比例,对于沿海开放的省份中央可以不补或少补;对于内陆较贫困的省份,中央应加大财政支持力度(30%~50%较为适宜),尽可能的减轻省级的财政压力;对于特别贫困的省份,如青海、西藏,中央至少应负担低保总支出的一半,这是在中央与省级之间的资金划分。这样划分的依据有二:一是各省经济情况不同,自给能力有别,区分不同情况给予支持符合建立和谐社会,全国协调发展的主流;二是经济越是发达的省份和地区,需要低保救助的人越少,越是贫穷的地方,越没有能力安置配套资金,越需要大

4、力支持。  关于中央政府是否有能力提供低保资金的问题,笔者认为中央政府完全有能力。XX年,政府的财政收入已经达到3万亿元,仅增收部分就达5000多亿元,中央财政加大支持农村低保的力度应该不成问题。建立农村低保制度究竟需要多少钱?如果按每人每月“补差”30~40元计算。如今还没有享受低保的2600多万贫困人口每年大约需要100亿元。但是,这笔钱并非都要“新增”。按辽宁省的说法,取消农业税后中央给地方的转移支付款项中,已经有“农村特困户救济”这一项,XX年在辽宁省是亿元。而全省全年的农村低保资金是亿元,这笔款项占的比重是64%。也就是说,实际上,有2/3的钱中央已经掏出来了。XX年

5、辽宁省农村低保的补差金额是30元左右,即使辽宁省补差金额增加到40元,也不过再增加亿元。  所以,如果假设辽宁省正在全国平均水平上,除去已有的中央转移支付的资金,  全国“新增”投入也就在30~50亿元之间,而贫困人口每人每月可得到低保救助金为40元。按比较宽裕的计算,整个资金量再翻一番(每人补差70元左右),也不过100个亿,相当于XX年财政收入的%。所以说,解决农村低保的资金问题的前景应该是很乐观的。XX年第二季度,民政部统计低保的补助标准是元/每人每月(参照下表),6月份的计划支出为亿元,按此计算全年不过亿元,仅占XX年全国财政总收入(亿元)的%。这个比例低于XX年。所以

6、中央完全有能力推进农村低保的全面覆盖。民政事业统计季报(XX年2季度)  在省份内部,各级亦应参照上述模式确定省级和市县各级分担的比例,可以按照地区人均国民生产总值的数额确定各级负担的比例,如福建省对于人均在  ~2万元的县市给予15%的补助,对于超过2万元的县市完全由地方各级自行负担,对于1~万元的省级补助30%~50%。这样就可以实现省内的平衡。做到把钱用在最需要救助的农民身上。同时各级政府要设立低保资金专用帐户,实现专帐管理,专户专用,专款专用,封闭运行,低保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到期强制划拨,优先保障的运作模式。对于来自社会各方面的捐赠要及时缴入专用帐户,防止挪用。各级政府

7、在负担比例相对稳定的情况下还应该逐年增加资金投入量,以切实提高低保户的保障水平,增加低保户的数量。  二、对低保户的评审方面  (一)、在低保对象的选取上,要坚持评审程序化、公开化的原则  每个低保对象的确定必须在符合收入条件的基础上,经过村级评议,乡镇审核,县市民政部门审批、省级监督的程序,有效杜绝非贫困因素的干扰,同时各评审级次的结果都必须及时在乡村两级公示,给其他村民提出异议进行监督留有时间,省级政府的监督可以采取不定点抽查的方法和对宏观政策的调整方面。  (二)、在资金的发放上,应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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