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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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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立中正大學文學院中國文學系教師升等細則95/06/15系務會議第62次通過95/11/21文學院95學年度第4次教評會通過96/06/28系務會議第67次修正通過第一條 本系為辦理教師升等,依據本院「教師聘任及升等審查準則」第七條規定及本系「教師聘任及升等審查要點」,特訂定本細則。第二條本系各級教師升等,除須符合本校「教師聘任及升等審查辦法」第八條規定外,須於本校任職一年以上,始得提出申請。第三條 研究一、研究成績指取得最高學位並擔任大學教職之後,最近五年內所累積之專門著作及建教合作研究成果。專門著作指經正式審查而刊印的期刊論文、專書、會議論文及專書論文。建教合作研究成
2、果包含國科會研究計畫、其他研究計畫。專門著作(含代表著作及參考著作)應同時符合五年內且為前一等級升等後所發表或出版者。前一等級升等前所發表之專門著作、研究成果及本次升等前五年外之專門著作、研究成果,得列為參考資料,但不予計分。所謂五年內起算時間,係指以升等生效日回溯推算五年內。所謂前一等級升等案起算時間,係指校教評會通過之時間。研究成績為專門著作與建教合作研究成果之點數核算之成績。提出升等申請之最低標準:助理教授升副教授二十點,副教授升教授三十點。(一)專門著作計點標準如下:1.期刊論文:期刊論文單獨作者每篇計三至六點,合著之論文主要作者每篇計二至五點,次要作者每篇計一至
3、四點,獲得國科會研究獎勵每件計六點,論文計點以國科會人文處公布之中文學門期刊分級為原則,發表於未列入國科會人文處公布之中文學門期刊之論文,由本系教評會認定計點。2.專書:每本至多十點,專書須經出版審查,並檢附審查證明。3.會議論文及專書論文:經正式審查並公開出版者,每篇二至四點。(二)建教合作研究成果計點標準如下:1.國科會研究計畫:獲甲等研究獎或國科會甲類研究計畫,1次(件)=5點、2次(件)=10點、3次(件)=15點、4次(件)=17點、5次(件)=20點、6次(件)=23點、7次(件)含以上=25點。本項之共同計畫主持人得以每次(件)1.5點方式計點。2.其他研究
4、計畫:(1)其他經由研發處向外申請並獲得之研究計畫,每增一件,增加2點,至多為25點。本項之共同計畫主持人得以每次(件)0.5點方式計點。(2)非經研發處向外申請並獲得之研究計畫,每增一件,增加1.5點,至多5點。擔任共同主持人得以每增一次(件)0.5點計,總計至多5點。3.多年期研究計畫按年計算核定點數,計畫時間跨越五年外者,可從寬採計,但經採計分之計畫於申請更高職級升等時,不得再行採計,以避免分數重覆採計。二、送審之專門著作應同時符合五年內且為前一等級升等後所發表或出版者。持已接受且將定期發表之著作送審者,應檢附正式之證明文件。7二、代表作如為合著者,應檢附合著證明,
5、一併送交校外審查。三、成績評定方式依「國立中正大學文學院中國文學系教師升等資格審查研究成績評分表」(表一)核算。第四條 教學一、教學成績以教師升等前五年內且未列入前一次升等案教學之計分,包括:(一)授課時數:1.核算升等時職級五年內總授課時數後,平均每年授課時數達「國立中正大學授課時數核計要點」規定平均基本授課時數者,計六十分。2.超出平均基本授課時數部分,其平均教學意見調查結果達「2.7」等級以上者,平均每年授課時數每增加半小時,增加一分,每少一學分扣六分。3.指導研究生如超過十名,則可增加七分,十名以下(含)增加五分。4.教師有指導研究生之事實即可採計分數,無須俟指導
6、論文完成始得採計分數。如屬共同指導者,則依共同指導人數平均比例計算其分配分數,又學生曾更換指導老師者,依前後老師指導時間所佔比列計算其分數。5.教師如有出國講學、研究、進修、借調或合聘等情形,則該期間不列入授課時數計算。(二)教學評分:(最高三十分)1.每科詳列教學綱要:特優者二十分,優良者十五分。2.教學評鑑:「2.6」等級為一分,每增0.1加一分,「3.1」等級起(含),每增0.1加二分。3.指導大專生申請國科會專題研究計畫,獲得核定通過,一次加二分。4.明顯教學優良或教學不力有具體證據,由教評會適度加減分,最多加減五分。(三)特殊優良事蹟:以升等時職級五年內優良事蹟
7、計之。1.傑出教育獎:(1)獲教育部傑出教育獎一次加十分。(2)獲本校教師優良教學獎一次加七分。2.執行教育部教學改進計劃中教材編纂評鑑:佳作加一分、優等加二分、特優加三分。二、上項合計之總分超過一百分時,以一百分計,成績評定方式依「國立中正大學文學院中國文學系教師升等教學成績評分表」(表二)核算。第五條 服務及輔導成績一、本系教評會審查時應將申請人服務及輔導成績全部列入計(評)分,供院、校教評會審查時再酌予核評分數。(一)校內服務:擔任校內行政主管、委員會委員或代表單位外、本單位、協助行政工作或其他貢獻者。1.擔任學校行政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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