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立台湾艺术大学教师升等审查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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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立臺灣藝術大學教師升等審查辦法91.01.11九十學年度第一次校務會議通過92.12.26九十二學年度第一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94學年度第7次、8次校教評會修正通過96.01.0995學年度第5次校教評會修正通過第4、13、13-1條96.03.2295學年度第7次校教評會修正通過第6條96.06.1295學年度第8次校教評會修正通過第6條96.07.1795學年度第9次校教評會修正通過第6條96.09.2896學年度第1次校教評會修正通過第3、6、10、11條97.04.2296學年度第6次校教評會修正通過第5、6、8、10、14條,新增第3-1、

2、3-2、9-1、15-1條第 一 條  本辦法依據本校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暨有關法令規定訂定之。第二條本校教師升等之審查,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第三條  各級教師於本校服務滿一年以上,並具備下列各款條件之一者,得提請升等審查:      一、升等助理教授:(一)具有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二)曾任講師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三)具有碩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四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二、升等副教授:(一)具有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曾

3、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四年以上,並有專門著作者。(二)曾任助理教授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三、升等教授:(一)具有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八年以上,有創作或發明,在學術上有重要貢獻或專門著作者。(二)曾任副教授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重要專門著作者。前項曾任教師年資以教師證書記載之起資年月為準,其他教學研究及專門職務年資以服務證明文件記載年月為準。以上年資均計算至申請升等之當月止。第三條之一自97年8月1日起,教師提請升等審查,應由所屬教學單位先行辦理教師績效評鑑。前項

4、所稱「教師績效評鑑」,係指教師專為升等而自行申請接受評鑑,不受本校教師績效評鑑辦法第2條第1項規定之限制。教師申請績效評鑑,依本校教師績效評鑑辦法之規定辦理。評鑑通過者,應自校長核定之日起一年內提請升等審查,逾期或評鑑未通過者,不得提出升等。第1項、第3項規定,於依本校教師績效評鑑辦法第2條第1項接受評鑑通過之教師,適用之。第三條之二  送審著作應符合下列規定:一、送審之專門著作,應有個人之原創性,以整理、增刪、組合或編排他人著作而成之編著,或其他非學術性著作不得送審,由各系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初審時即予退回。二、須為報部審查前(授權自審者為校外審前)五

5、年內及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在國內外學術或專業刊物發表(含具正式審查程序,並得公開及利用之電子期刊),或該刊物出具證明將定期發表,或在國內外具有正式審查程序研討會發表且集結成冊公開發行(含以光碟發行),或經出版公開發行者。除代表著作外,升等助理教授及副教授者須另附三篇(含)以上之參考著作,升等教授者須另附五篇(含)以上之參考著作。其屬一系列之相關研究者,得合併為一代表著作。三、著作出版,須載明著作人姓名、發行人姓名、出版時間、地點及出版者登記字號等,如係抽印本必須載明發表之學術刊物名稱、卷期及時間;未載明者,應附送原刊封面及目錄之影印本,以利審核。

6、四、著作應繳送一式三份。以二種以上著作送審者,應自行擇定代表著作及參考著作。其屬一系列之相關研究者,得合併為代表作。五、撰寫著作之語文不限,但任教科目為外國語文者,代表著作應以所授語文撰寫。以外文撰寫者,應附中文摘要。六、代表著作如係數人合著,僅可一人送審,他人須放棄以該著作為代表著作送審之權利。送審人應以書面說明本人參與部份,並由合著人簽章證明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送審人為中央研究院院士,免繳交合著人簽章證明。(二)送審人為第一作者或通信(訊)作者,免繳交其國外合著人簽章證明部份。七、教師自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至下次申請升等期間,

7、所有個人在專業或學術上之成果,得一併作為送審之參考資料。         八、送審著作內容經審查未達規定標準不通過者,於另送著作審查時,仍得以同一題目送審。但其內容需經相當之改進,並應檢附前次送審著作三冊及新舊著作異同對照表三份,俾併送學者專家審查。第四條藝術、應用科技類科教師以作品、成就證明或技術報告代替專門著作送審教師資格者,依「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有關規定辦理。第五條教師升等之審查項目如下:    一、學術研究成績佔百分之七十,應經本辦法辦理外審通過,並踐行相關作業程序後,報請教育部審查評定。    二、教學服務成績佔百分之三十,由本

8、校自行評定。合於教育部分階段授權自審規定之升等案,於辦理前項第1款學術研究審查時,由本校就外審及格成績(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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