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廉洁制度的创新完善与路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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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司法廉洁制度的创新完善与路径选择  司法不廉的基本形式是司法权力与金钱或其他利益的交易。法官执掌国家审判执行权,是易滋生腐败的高危群体,司法不廉对司法公信具有毁灭性破坏,制度创新是实现司法廉洁的重要保障和根本动力。  一、司法廉洁制度架构的基本前提  制度架构存在一定的理论预设,在制度体系中起着逻辑起点和理性支撑的作用,决定制度架构的基本原则及具体结构。  (一)基于法官身份二重性:以“零容忍”的制度安排增加不廉成本  从社会存在及社会分工来看,法官具有二重属性:既作为社会普通一员,又是从事司法裁判活动的特殊群体。以人性本善论评价,国家审判公权行使者和社会组成细胞的个人,两种身份应当泾渭

2、分明。从人性恶与善存在不确定性的法治论基本哲学命题出发,由于个体行为由行为人意志支配,就潜存一种可能:实际运行的国家审判权,可能被具体操作者的个人意志干扰,从而偏离正常轨道。这种权力性质变异与主体身份混同,是司法不廉客观可能性的根源,也是不可回避的公权运行悖论。基于法官身份的二重性,制度设计应使法官成为廉洁的法官,穷尽方法做大“不廉成本”,切断不廉的念想和可能,使其不愿为、不敢为。“不廉成本”包括被制裁严厉程度的“惩戒成本”与被发现可能的“发现成本”。最高人民法院的“五个严禁”规定,很大程度体现了“高其成本,预防不廉”的思路。重庆法院的违法违纪“零容忍”理念、违法违纪行为“四个一律”规定

3、、对违法违纪法官的“终身禁业”,均意含“司法廉洁没有回头浪子”的特殊规律。  (二)基于利益需求二重性:以“隔离带”的制度设计防止利益冲突  法官身份的二重性决定了利益需求的二重性。当公益和私利冲突,不得为了实现私利损害公益。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建立健全防止利益冲突制度”,中央政策为建立防止利益冲突制度提供了政策支持。域外积累了一定的防止利益冲突立法经验,如加拿大《利益冲突章程》、《公职人员利益冲突与离职后行为准则》、美国《公职人员道德法》、法国《政治生活财务透明度法令》等。根据审判权的属性、规律及参与诉讼活动的人之间的关系,基本可以确

4、定以下行为属于典型的利益冲突行为:法官与当事人及其律师不正当交往、违反诉讼回避制度做自己案件的法官、法官近亲属或离任退休法官代理案件、与法官有利害关系的人或离任法官利用法官影响力幕后隐性代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配偶子女从事律师职业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实行任职回避的规定》,亦旨在防止法官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重庆法院改革司法拍卖制度,引入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第三方交易平台,采取电子竞价和互联网竞价信息技术手段,就是以第三方介入制衡和技术手段限制的方式,将私利与公利截然分开。重庆法院在全国法院较早实行“单方退出”,率先探索解决“隐形代理”,是让法官与代理人保持应有“距离”,

5、建立利益隔离带,消除合理怀疑。  (三)基于制度功能二重性:约束限制与激励引领的衡量  约束限制是制度的基础功能,廉洁制度尤其强调约束限制。激励引领作为制度的衍生功能,更加关注人和制度的结合。受“廉洁制度是用来约束人”的习惯思维主导,司法廉洁制度设计往往竭尽所能编织法网,但少以引人向善视角为司法廉洁制度注入更多的人文情怀,进而增强司法廉洁制度的感情认同。单向强调约束限制,会先入为主地认为司法廉洁制度是对法官的不信任甚至“有罪推定”。以好的制度引人向善,是制度除了约束人之外的另一重要功能。从严管理、制度反腐表面是一种限制和约束,本质是将法官良知、职业道德、司法行为向善的方向引导。在保障司法

6、廉洁的路径选择上,一直有制度机制与良知道德  孰轻孰重的争论。制度反腐一度被认为最管用,但亦有“反腐制度越来越多、不廉行为一点不少”的困境。良知作为内心之善,道德作为自觉的行为规范,是廉洁的本源。但历史及实践证明,片面强调道德教化不能解决人性的不确定性问题。制度引人向善的激励引领功能,恰是两种路径的交点。良知道德需要制度的约束、塑造和感化,这种约束中的激励,限制中的引领,会使法官有好的良心表现形式,有助于公正廉洁司法的最终实现。二、司法廉洁制度设置的基本原则  对司法廉洁制度设置原则的认知,影响和决定司法廉洁制度的价值实现及实践功能。  (一)有利于公正廉洁司法原则  司法廉洁制度是中国

7、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组成部分,司法廉洁制度的健全应有利于公正高效权威司法制度的发展和公正廉洁司法目标的实现。司法廉洁制度创新在实现自身功能的同时,也丰富和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促进和整合了诉讼制度、法官制度和审判管理制度交叉领域的发展,是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重要环节,还为党和国家反腐败体系的健全做出了探索。鉴于司法廉洁制度的关联性、复合性和广延性,不可能仅就司法廉洁本体制度言司法廉洁,应将确保廉洁司法确立为整个司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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