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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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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赖利益保护制度 篇一:信赖利益保护原则 信赖利益保护原则 所谓信赖利益保护原则,是指当个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已产生信赖利益,并且这种信赖利益因其具有正当性而得到保护时,行政机关不得撤销这种信赖利益,而如果撤销就必须补偿其信赖利益损失。在这里,信赖利益保护原则高于法律优先原则,法律优先原则受到一定程度弱化。信赖利益保护原则最基本的基本含义就是政府实施行政行为也必须诚实信用。 我国于XX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行政许可法》,以法律形式确立了信赖利益保护原则。这一原则在我国的确立仅有利于依法规范行政许可行为、防止行政权的滥用、保护行政相对人的正当
2、信赖利益,同时,对于行政机关树立诚信观念,建设诚信政府,具有重要意义。本文试对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内涵及重要性做一些阐述。 一、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内涵 信赖利益保护原则源于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它“要求保护人民对国家之信赖,即不容许国家之行为使人民值得保护之信赖利益丧失,或是使人民因此无法预估到负担之增加或丧失之利益。”[1]也就是说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权利正当合理的信赖应当给予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撤销,变更已生效的行政行为,确需撤销或变更的,对无过错的相对人应给予合理的赔偿或补偿。因此信赖利益保护原则,一般可以从三方面来理解:第一,设立该原则的目的是为了
3、维护法律秩序的安定性和保护社会成员的正当权益;第二,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就具有确定力,因此对行政相对人作出行政行为后,事后即使发现该行为有轻微违法或对政府不利,只要该行为不是因相对人的过错所造成的,不得变动,承续保护;第三,行政行为作出后,如果事后发现它可能给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必须变动该行为时,行政机关应对因变动该行为而给无过错的相对人造成的损失给予合理补偿,即进行财产保护。 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基础是公众对自己国家及国家权利的信任,这种信任是公众安定性和其他工作,生活能有明确预期的基本前提。这种信任如果没有得到很好的保护,甚至受到损害,公众权利,公众利益
4、乃至整个经济和社会发展都将处于不稳定,不连续的状态之中。[2]因而,笔者认为,信赖利益保护原则作为道德内容的法律化,对其内容应作相当宽泛的理解,才能符合该原则的本意。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有关行政法律、法规和规章应具有稳定性和不可溯及性。首先,不得变化无常。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得反复无常,立法者不能随心所欲、朝令夕改,否则会使法律失去权威,使人们无所适从。因而,有关行政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得随意的修改或者废止,对因律令更改、撤销而导致已生效的行政行为被变更或者撤销的,行政机关应给以相应的补偿。其次,不得溯及既往。有关行政法律、法规和
5、规章一般不得产生溯及既往的法律效力,特别是对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产生不利影响的,更应在禁止之列。否则,有违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精神。 2、行政活动应具有真实性和确定性。行政机关作出许可、撤销、变更、废止(来自:小龙文档网:信赖利益保护制度)的行政行为应出于真实的意图和目的,意思表示真实、准确。真实性不仅适用与行政活动过程中的行政法律行为,也适用于行政事实行为,如咨询、信息提供等。虚假、错误的行政行为给公民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政机关负有赔偿义务。另外,行政相对人负有对其提供的材料真实性负责的义务。行政相对人提出行政申请,必须承诺申请书及所附材料中无虚假陈
6、述,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后,即具有确定性,非经法定的事由和法定程序,不得随意的撤销、变更和废止。这既是行政行为连续性、一致性和稳定性的要求,也是保障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要求。 3、行政机关应信守承诺。其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首先,使行政行为得以实现。行政机关不仅要依法作出行政决定,而且还有保障行政行为的内容得以实现的职责。其次,信赖利 益保护。依《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依法变更或者撤销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的,由此给行政相对人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根据衡平论原则,若受益人的信赖利益大于公共利益
7、,应当维持受益人信赖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有效性;若相对人的信赖利益小于公共利益而被撤销行政行为的,则对相对人应予以补偿。 二、信赖利益保护原则之重要性 《行政许可法》以法律形式确立了行政信赖利益保护原则,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一次重大突破,对于行政机关树立诚信、建立诚信政府和保护公民利益,促进公民对法律的尊重具有重要意义。 (一)促进服务性政府的建立。信赖保护原则不仅要求行政主体依法行政,而且要求行政主体在做出行政行为时还要考量相对人的合理信赖利益,成为整个社会诚信的示范者,切实保障公民的权益。改变传统的职权主义的执法模式,摆脱决策上的随意性、
8、任意性。通过补偿机制不仅政府对自己先行作出的行政行为要慎重作出,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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