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赖利益保护的价值分析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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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赖利益保护的法律价值分析摘要:随着社会的变迁,人的观念的更新,私法由个人本位走向社会本位,由内心趋向外观。富勒提出的信赖利益学说既凸现了巨大的价值但也造成了传统合同法的颠覆,更引起了理论上是“契约死亡”还是“信赖死亡”的讨论。鉴于此,有必要对信赖利益保护的法律价值予以分析。关键词:信赖利益;价值;正义一、信赖利益学说的基本内容在信赖利益学说诞生之前,有关合同救济的方案长期停滞在强制履行、恢复原状、损害赔偿的简单划分之中。对于损害赔偿,也坚持“要么全有,要么全无”的僵化原则,将损害赔偿的范围限定于对履行利益的赔偿(所失利润)。如果原告不能证明合同的效力对于所支出的费用将无法获得任何补偿。“

2、要么全有,要么全无”的规则与司法实践中的判例有所脱节。1936年,富勒和帕迪尤发表了题为《合同损害赔偿中的信赖利益》一文,在英美法乃至全世界的合同法领域引起了广泛的反响。富勒和帕迪尤的学说将契约法从对价的无休止的讨论中引开,使合同损害赔偿成为新的理论热点进入学者的视野。(一)合同法的目的富勒和帕迪尤直接给以合同的目的的不同类型来定义三种利益:返还利益、信赖利益和期待利益,其中不免有循环论证的嫌疑。合同损害赔偿制度有一定的目的,这种目的是三种,即要保护三种不同的利益,从而证明这三种利益是应当予以保护的。信赖利益理论保护的三种利益分别是指[美]富勒和帕迪尤.合同损害赔偿中的信赖利益.韩世远译,

3、民商法论丛第七卷p413-p414:返还利益(therestitutioninterest)是指基于对被告的信赖,原告向被告交付的某些价值。在被告未履行承诺的情况下,法院可以迫使被告交出他从原告处接受的价值。返还利益的目的在于“防止不当得利”。信赖利益(therelianceinterest)是基于对被告允诺的信赖,原告改变了自己的处境,在这种场合下受保护的利益。信赖利益的目的在于“使原告恢复到与允诺作出前一样的处境”。期待利益(theexpectationinterest)是受诺人允诺形成的利益。期待利益即履行利益,在传统合同救济制度中处于核心地位。它的目的在于“使原告处于假若被告履行了

4、其允诺他所应处的处境”。(二)信赖利益的两种类型富勒所认为的信赖利益中包括了错失其他缔约机会所失去的利益,这无疑有与期待利益重复的地方。为此,富勒特别区分了必要信赖和附带信赖。必要信赖(essentialreliance),它包括对双务合同中明示和默示条件的履行,对单务合同中所要求之行为的履行,为这两种案型之履行所作的准备以及因缔结此合同本身所受的损失。包括错过缔结其他盈利合同的机会。对于必要信赖如果不以期待利益为限将造成使原告将自己的合同损失转嫁给被告。错过缔结其他盈利合同机会以期待利益为限。附带信赖(incidentalreliance),是由自然产生的信赖,而且在合同中也能预想到,它

5、不能被看作是合同履行的“代价”。基于“必要信赖”所作的请求通常应由“客观”计算的期待利益加以限制,信赖利益超过被告允诺之事情的合理价值时就会表明原告从事了一项亏本的交易,允许获得超过“全部合同价格”的赔偿就是在允许原告将合同损失转嫁给被告。而在涉及“附带信赖”之场合,则没有理由以“全部合同价格”亦即“客观的”期待限制赔偿。另一方面,既不应允许原告将因信赖该合同所从事的生意中发生的损失转嫁给被告,也不应让原告迫使被告承受他因缔结合同本身所遭受的损失。仅从概念的界定上就能得出信赖利益的范围之宽足以包涵所有的返还利益,返还利益指的是违约方受领的非违约方交付的等值财产,信赖利益则包括所有的非违约方

6、放弃的利益,放弃的财产不管是否交付给违约方。而在信赖利益和期待利益之间关系比较复杂,至少在三类案件中,信赖利益理论认为二者采取等同或近乎等同的计算标准(三)信赖利益核心地位的证成富勒以亚里士多德的正义理论分析三种利益应当受到的司法干预的程度富勒、帕迪尤前引文p416。返还利益和信赖利益属于“矫正正义”的范畴,返还利益比信赖利益具有强两倍的干预理由,“因为如果甲不但造成乙损失一个单元,而且把那个单元据为己有,结果甲、乙之间的差别不是一个而是两个。”期待利益则属于“分配正义”的范畴,法律不再寻求回复原状,而是要缔造新的情形,承担一个更积极的角色。显然,与期待利益相比,信赖利益是正义的更基本的要

7、求,按照法律方法上的“举重以明轻”的基本原则,信赖利益当然应当成为合同法保护的对象。其后,在“法律为什么保护期待利益”的说明过程中,富勒提出了自己的观点。他认为法律保护期待利益的目的是对信赖利益的保护。期待利益可以被看做是受诺人信赖合同而丧失的缔结其他合同的机会富勒、帕迪尤前引文p421。富勒还提出了“损害减轻理论”(mitigation)。作为机会成本的信赖利益在法律上的意义在于,即使存在债务不履行,当存在替代债权人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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