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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9-22
《国立台湾大学差勤管理实施要点条文说明》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國立臺灣大學職員差勤管理實施要點本校99年3月2日第2613次行政會議通過一、爲管理本校職員出勤,特依據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平時考核要點第八點第三項規定訂定本要點。本要點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規之規定。二、本要點所稱職員,指本校編制內之職員。三、職員上班日到勤時數為九小時。上班日未請假者,除中午休息時間外,均應在辦公場所或工作場所執勤。上班日到勤時間規定如次:(一)彈性上班時間:八時至九時。(二)彈性下班時間:十七時至十八時。(三)核心上班時間:九時至十七時。(四)上班日之中午由各單位依業務性質安排彈性休息三十分鐘,另三十分鐘為累計寒、暑假彈性補休(以下簡稱
2、寒休、暑休)之執勤時間。(五)新到職人員報到當日,於八時前報到者,以八時視為上班時間;於八時至八時三十分前報到者,以實際報到時間為上班時間;於八時三十分後報到者,以八時三十分,視為上班時間。四、各單位得於前點彈性上下班時間內,視業務實際需要,自訂上下班時間,上班日到勤時數仍須達前點第一項規定。前項自訂彈性上下班規定,應送所屬人事單位備查。如應業務需要,於彈性上下班時間仍應適度分配人員上班,以期業務正常運作。五、職員除經核准者外,其餘人員出勤應以自然人憑證依實際到勤、退勤時間親自辦理線上簽到、簽退各一次。未攜帶自然人憑證者,上班及下班均應分別依漏未簽到退規定辦理。代替
3、他人或委託他人代為簽到、簽退,分別議處,第一次均以記過一次處分,再犯者以記大過以上處分;委託人另予曠職一日處分,並依規定扣薪。六、因校區停電、網路斷線或不可歸責於當事人無法簽到退之事由,應以國立臺灣大學簽到退簽名表簽到或簽退,經單位主管核准後,送所屬人事單位登錄;其他事由漏未簽到退者,應填送國立臺灣大學職員出勤漏未簽到退證明單,陳送單位主管核准後,送人事單位登錄。因辦理活動致無法線上簽到退,事先經一級單位主管核准者,得於當日或翌日以國立臺灣大學簽到退簽名表補簽到或補簽退,經單位主管核准後,送所屬人事單位登錄。漏未簽到退每人每年最多可申請十二次,超過者應予懲處:(一)
4、當年度漏未簽到退次數達13次以上,未滿17次者,申誡一次。(二)當年度漏未簽到退次數達17次以上,未滿21次者,申誡二次。(三)當年度漏未簽到退次數達21次以上者,記過一次。七、請假時間計算:(一)全日請假:按正常辦公時間辦理,以八時至十七時計。(二)半日請假:-第4頁/共4頁-1、上午請假:以八時至十二時計,下午上班時間為彈性上班時間十三時至十三時三十分,下午下班時間為彈性下班時間十七時至十七時三十分。2、下午請假:以十三時至十七時計,上午上班時間為彈性上班時間八時至九時,上午下班時間為彈性下班時間十二時至十三時。(三)按小時請假:上班時數未達每日應到勤時數,應辦
5、理請假手續,並以時計算單位,不滿一小時以一小時計算。1、未上班即請假,以八時為請假起始時間,當日不實施彈性上班。2、上班中請假:以實際請假起迄計算請假時數,上下班實施彈性上下班。一、請假、休假或出差人員,應事先辦妥請假手續,始得離開辦公場所。如因急病或緊急事故,應先口頭報告主管長官,或委請同事或親友代辦或補辦請假手續。請假人應將辦理事項確實交代代理人,代理人應依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辦理。二、本校職員出勤狀況由各單位主管負責考核,並由所屬人事單位不定期查核,如經查勤發現不在工作崗位、未辦理請假手續且無法提出說明者,依規定應予曠職登記,並依規定扣薪。前項查核報告表
6、陳送校長核閱,並送該單位主管參閱,以作為平時考核之依據。對曠職二次以上,且不聽勸導人員,移送考績委員會議處,並列入年終考績之依據。三、因業務特殊需要,未能依本要點出勤之人員,應專案提出申請經校長核准後,依核准之出勤時間簽到退,並由其主管負責督導。四、寒休及暑休分別自寒假及暑假開始之日即可申請,分別於寒假及暑假結束次月底前休畢,未於期限內休畢者,視為放棄。各單位得視實際業務需要,於不逾越本要點規定範圍內,自行另訂寒暑休規定,並送所屬人事單位備查。五、寒休、暑休核計基準日及日數:(一)於當學年十月一日前到職,且仍在職者,核予寒休四日。(二)於當年一月一日前到職,且仍在職
7、者,核予暑休十二日。前項期間如連續請假二十四日以上者,應分別扣除寒、暑休一.五日後,每累計請假滿八日,再分別扣除寒、暑休半日,以此類推。,最高扣除日數分別以前項規定為限。前項連續請假,應扣除例假日,且不含分娩假。六、留職停薪(不含育嬰留職停薪)人員於寒、暑假開始前一日回職復薪者,以第十二點核計基準日起算,上班八日核予寒、暑休半日,上班十六日核給一日;不足八日者,以八日計;超過八日不足十六日者,以十六日計,最高以第十二點日數為限。寒、暑休日數之扣除適用第十二點第二項、第三項規定。七、新進人員寒休及暑休日數之核給,自實際到職日起算,上班八日核予寒、暑休半日,上班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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