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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2-08
《国立台湾大学图书馆场地借用管理要点》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國立臺灣大學圖書館場地借用管理要點中華民國106年05月23日第2950次行政會議通過一、國立臺灣大學(以下簡稱本校)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為有效利用及管理本館所轄區域及場地(以下簡稱本館場地),特訂定本要點。二、本館場地之借用範圍、收費標準、借用時間、申請方式等如附表。三、本館場地除供本校單位使用外,得對外接受個人、機關、學校、公司或登記立案之人民團體(以下簡稱申請人)申請借用。四、凡借用本館場地,應於借用日期前至少30日填具申請表,並檢附活動企劃書,經本館核准,始得使用。前項申請經核准者,申請人應依本館通知核准日起7日內繳納各項費用及保證金;屆
2、期未繳納者,視為放棄使用本館場地。五、申請使用本館場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准;已核准者,得取消核准並停止其使用:(一)活動內容有違反法令,或有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虞。(二)活動內容有損害本館場地相關設施、設備之虞。(三)涉及政黨活動者。(四)與申請內容不符或將場地轉讓他人使用。(五)本校單位代校外單位申請借用場地,意圖規避或減少場地費用者。(六)其他經本館認定不宜使用者。前項情形,因可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致本館取消核准者,已繳納之各項費用及保證金不予退還。六、申請人因故不能於本館核准之借用時間使用場地者,應於核准之借用時間14日前,以書面方
3、式向本館提出取消申請,或申請變更使用時間或場地。前項情形,經核准取消申請者,已繳納之各項費用及保證金無息退還;經核准變更使用時間或場地者,已繳納之各項費用或保證金數額於變更後有增減時,本館應通知申請人補繳或退還差額。申請人未於本館核准之時間使用本館場地者,除第一項規定外,已繳納之各項費用及保證金不予退還。但因不可抗力之事由致不能使用者,已繳納之各項費用及保證金無息退還。七、本館因緊急需要而不能按原核准時間提供場地,得於借用時間之14日前通知申請人變更使用時間或場地;已繳納之各項費用或保證金數額於變更後有增減時,本館應通知申請人補繳或退還差額;申請人不
4、能或不願變更者,本館得取消原核准,已繳納之各項費用及保證金無息退還。1八、借用本館場地應嚴守借用時間,會場佈置及復原時間限於借用時間內完成不得逾時。經本館同意核淮加長使用時間者,申請人應依比例補繳費用,未依規定補繳者,本館得自保證金中扣扺。九、申請人應遵守下列規定:(一)申請人若非現場負責人,應指定一名活動現場負責人,以利本館會場管理人聯繫。(二)申請人須於借用期間自行負責展品安全維護、場地佈置,以及場地復原等,本館不提供人力支援服務。(三)設備若於使用前即已產生瑕疵或毀損者,應立即回報本館。(四)應負責維護場地秩序,避免喧嘩吵雜,活動音量應符合相關
5、噪音管制規定。(五)本館場地全面禁止吸煙。(六)是否可攜入飲料食物悉依附表各借用場地說明辦理。(七)應維護場地清潔,應按垃圾分類標準處理後悉數帶離開本館場地。(八)未經本館同意不得擅自使用或移動本館各項公物及設備(含本館場地物件,如陳列品、桌椅家具等)、私自架設其他設備、任意裝潢、擅自引接水電等。(九)海報旗幟應依本館規定張貼插掛。(十)除導盲犬外,恕不接受寵物入館。十、申請人違反前項規定,經本館勸導無效者,本館得立即停止借用,其已繳納之費用及保證金不予退還。十一、申請人使用本館場地與相關設施及設備,應善盡管理維護之責,如有毀損,應予修復;未修復者,
6、本館得代為修復;不能修復或滅失者,申請人應照價賠償。前項代為修復之費用,本館得自保證金中扣抵;保證金不足扣抵時,應予追償。十二、保證金於申請人使用本館場地完畢後,經本館確認場地與相關設施及設備無毀損、滅失,並依規定回復原狀,且無其他應扣抵保證金之情事後,無息退還。十三、凡借用本館場地之單位,若與第三者發生糾紛或應負之法律責任時,一律由借用場地之單位全權負責,本館不負任何相關之責任。申請人與活動參與者攜進本館場地之財物、設備與資料,應自行妥善保管,本館不負財產保管責任。十四、本館所收取之費用,悉依本校「場地設備收入收支管理要點」規定之比例辦理提撥學校管
7、理費及學校水電及垃圾處理費。十五、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後,自發布日施行。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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