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立台湾大学财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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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立台灣大學財產管理辦法民阈六十二年十二月十八口第一O九五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第一章總則第一條國立台灣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爲財產之有效管理,特訂定財產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二條本校財產管理除根據行政院頒佈之事物管理規則,國有財產籍管理辦法、中央政府各機關財產管理辦法、財務分類標準、公務人員交代條例及有關法令規定外,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第三條本辦法施行細則另行訂定。第四條本辦法所稱各單位,係指各院、系、所、屮心♦處、室、館、組。第五條本辦法所稱財產如左:一、土地。二、房屋建築及設備。三、儀器設備。四、圖書。五、交通

2、運輸設備。六、雜項設備。第六條本辦法所稱財產管理,其範圍如左:一、財產之登記。二、財產之保管。三、財產之增加。四、財產之減少。五、財產之養護。圖書管理辦法另訂之。第二章財產之登記第一節編號第七條本校財產經各單位報驗後'由總務處保管組依據行政院頒佈「財物分類標準」編列管之。第八條新置財產在「財物分類標準」屮尙無編號列管者,由本校「財產壽年評議委員會」擬定壽年、歸類、編號後,呈報教育部核定後列管之。第九條本校財產壽年評議委員一•之組織辦法另訂之。在本校財產壽年評議委員會未成立前,由總務處保管組參照各方有關資料,擬定「財產編號

3、擬定表」(附件一)呈報教育部核定之。第十條依據財產號碼製訂「財產標箋」(附件二)牢訂於財產顯明位置,不能使用標箋者,以其他方式標識之C第二節登記第十一條財產登記之憑證,爲登記財產帳卡之依據,依發生之事實登記之。第十二條財產登記憑證之種類如左:一、財產報驗單:登記財產之增加(附件一)。二、孳生財產報驗單:包括自然繁殖或自行製造之產品報驗。登記財產之增加。(附件四)三、財產養護單:遇本身財產有增値時'登記財產之增加(附件五)。四、財產移轉單:登記財產之轉移(附件六)。五、財產報銷單:登記財產之減少(附件七)。第三節設立帳卡第

4、十三條本校財產之管理'採用卡片制度,以一物一卡爲原則。第十四條財產登記帳卡設置如左:—、分類卡:亦稱總帳卡。1•甲式財產卡:(1)甲式財產卡一土地(附件八)(2)甲式財產卡一房屋建築及設備(附件九)(3)甲式財產卡一儀器及附屬設備(附件十)(4)甲式財產卡一車輛(附件十一)⑸甲式財產卡一船舶(附件十二)(6)甲式財產卡一氣象設備(附件十三)(7)甲式財產卡一電信設備(附件十四)(8)甲式財產卡一雜項設備(附件十和)(9)甲式財產卡一郵遞設備(附件十五A)2•乙式卡:甲式卡之攝總卡(附件十五B)二、分戶卡:依單位設立之(附

5、件十六)另設置個人使用卡(附件十七)補助之第十五條各單位應由財產點收保管人,設置甲式財產卡及分戶卡各一套,以備核對。第四節報表之編造第I六條本校財產之增減報表,應由總務處保管組按月編造「財產增減表」一月報(附件十八)。第十七條財產目錄:由總務處保管組於會計年度終了編造一年報(附件十九)。第十八條其他有關報表之編造。第三章財產之保管第十九條各單位財產保管人由單位主管指定專人負責點收保管之。第二十條財產點收保管人,以本要編制內人員爲之。臨時人員及技工工友不得爲財產點收及保管人。第二十一條財產點收保管人,遇有調職或離職時,由單

6、位主管指定專人接管,由移交人塡造「財產移交清冊」(附件廿)辦理移交手續。移交清冊一式四份,財產使用單位,移交人、接交人,總務處保管組各執一份。監交人:由上級主管指派之。第二十二條單位主管,遇有調整職務或離職時,應辦理財產移交手續。由財產點收保管人,編造「財産移交清冊」(附件廿一)一式五份,財產使用單位,人事室移交人,接交人總務處保管組各執一份。移交清冊應送總務處保管組核對帳卡無誤後,簽章證明之。監交人,由校長指派之。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本校編制內人員調職或離職時'由人事室通知總務處保管組,俟

7、其離職手續辦理清結後,始可發給離職證明。經管財產人離職或調職時,單位主管應督飭將經管財物移交後離職,否則單位主管應通知總務處保管組依一般行政程序處理。財產點收保管人,應辦理保證手續,由總務處保管組通知人事室辦理。第四章財產之購置一增加本校財產之來源'分左列各項:一、本校經費自行購入。二、外界之贈與有關單位補助費或硏究費購入等。三、自設工廠之製品及孳牛等。採購財產之增加,應由經辦人員,評塡「財產報驗單」(附件廿二一同附件三)先送點收保管人,單位主管'會計室簽章'再送總務處保管組會章'抽存一份作爲登帳列管之依據。第二十八條第

8、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前項手續未辦清者,總務處保管組不得列管。未經總務處保管組簽章列管者,會計室不得付款。國外購入製品,其財產報驗單,應塡列英文名稱及正確之中文詳名:凡有型式字號,製造編號及附件者,應一併詳塡。贈與財產其價格不詳者,得「作價」爲之,在財產報驗單註明「作價」字樣。第五章財產之報銷一減少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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