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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4-10
《国立台湾大学特聘教授设置暨特聘加给给和实施要点部分条文.doc》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國立臺灣大學特聘教授設置暨特聘加給給與實施要點部分條文修正對照表104.07.27本校103學年度第10次校教評會修正通過104.08.18本校第2870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104.10.17本校104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104.12.18本校104學年度第3次校教評會修正通過104.12.22本校第2886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105.01.13本校104年度第2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修正通過105.03.19本校104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修正條文現行條文說明四、特聘加給支給期限規定如下:(一)符合第二點第一
2、項第一款,支領特聘加給期間得免經審議程序,支領至退休或離職止。(二)符合第二點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資格者,每五年審議一次;符合第二點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第六款資格者,每四年審議一次。審議通過,始得繼續支領特聘加給;審議如未獲通過,仍具有特聘教授榮銜。但不再支給特聘加給。上述再審議期限得扣除停支特聘加給期間後,前後併計。(三)符合第二點第一項第七款資格者,支領特聘加給三年。期滿如再獲推薦通過符合同款資格者,得再支領特聘加給。如未獲通過者仍具有特聘教授榮銜。但不再支給特聘加給。四、特聘加給支給期限規定如下:(一)符合第二點第一項第一款,
3、支領特聘加給期間得免經審議程序,支領至退休或離職止。(二)符合第二點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資格者,每五年審議一次;符合第二點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第六款資格者,每四年審議一次。審議通過,始得繼續支領特聘加給;審議如未獲通過,仍具有特聘教授榮銜。但不再支給特聘加給。上述再審議期限得扣除停支特聘加給期間後,前後併計。(三)符合第二點第一項第七款資格者,支領特聘加給三年。期滿如再獲推薦通過符合同款資格者,得再支領特聘加給。如未獲通過者仍具有特聘教授榮銜。但不再支給特聘加給。為利特聘加給之再審議機制,確達實質考評功能,經簽奉核准依「104年度特
4、聘加給審議委員會會議」決議意見增修本點第三項。2特聘加給審議委員會,由校長聘請相關領域之校內外學者專家若干人組成,並以學術副校長為召集人。各學院(及共教中心)辦理特聘教授(審議第七款資格)或現職暨新聘績優教研人員或研究發展委員會會議(審議第六款資格)等推薦作業,由各學院(及共教中心)、研究發展委員會會議,併同審議年度需再審議之特聘教授所提報告內容,提供特聘加給審議委員會辦理再審議意見。特聘教授留職停薪者仍保留榮銜。但暫停支領特聘加給,於復薪之日起繼續支領。惟借調至政府機關(構)職務者,得經行政會議審議通過仍得支領特聘加給。符合第二點第
5、一項第七款特聘教授資格者復薪支領特聘加給至滿三年後,始得再提出同款之申請。但申請第二點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者,不在此限。特聘加給審議委員會,由校長聘請相關領域之校內外學者專家若干人組成,並以學術副校長為召集人。特聘教授留職停薪者仍保留榮銜。但暫停支領特聘加給,於復薪之日起繼續支領。惟借調至政府機關(構)職務者,得經行政會議審議通過仍得支領特聘加給。符合第二點第一項第七款特聘教授資格者復薪支領特聘加給至滿三年後,始得再提出同款之申請。但申請第二點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者,不在此限。九、本要點經行政會議及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通過後,自發布日施
6、行。九、本要點經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行政會議、校務會議通過後,自發布日施行。配合104年9月3日教育部臺教高(三)字第1040115757B號令修正「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第九條規定,爰修正立法程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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