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土地管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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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规范土地管理的规定  篇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规范土地市场的若干规定  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规范土地市场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规范土地市场秩序,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XX]15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市、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土地集中统一管理和供应。工业园、开发区等各类园、区用地由市、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按法定程序审批供应。京珠高速公路岳阳连接线两侧规划范围内

2、的土地及市区已新修、拟修道路两侧市政府确定的控制区范围内的土地,由市及岳阳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征地、统一收回、统一储备、统一供应、统一管理。有关县、区及乡镇人民政府不得擅自审批供应土地,凡擅自供地的,废止土地出让、租赁合同,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第三条工业园、开发区等各类园、区用地必须带项目依法办理土地征用手续。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娱乐、休闲、旅游渡假、疗养等庄园名义圈占集体土地;禁止擅自与乡(镇)、村、组或其他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征地”、“租赁”协议。已经签订的“征地”、“租赁”协议无效,在建项目必须

3、停止施工,并由市、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立案查处。第四条各类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土地除法律规定可以划拨供地的外,一律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供地。严禁非法扩大划拨供地范围;严禁以实物地租形式非法供应土地;严禁以行政手段指定供地对象、供地方式、供地价格。第五条凡商业、金融、娱乐、旅游、服务、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一律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严禁以协议出让方式或划拨方式供应。经营性邮政、电信、体育、公共文化、医疗卫生、社会福利设施用地全部有偿出让,不再以划拨方式供地。原非经营性教育、医疗卫生等公益事业用地改为经营性教育、医疗卫生等公益

4、事业用地的,应当以出让、租赁等方式有偿使用。第六条禁止在划拨土地上集资建房;禁止以划拨土地作价出资、入股、联建、联营等方式与他人联合开发。违反上款规定进行集资建房的,土地依法收回,对其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从严处理。利用划拨土地联合开发的,废止联合开发协议,土地依法无偿收回;已经动工的,没收地上建筑物。第七条禁止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凡擅自改变土地批准用途的计划、建设、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审批手续,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第八条符合城市规划,可以进行经营性开发的划拨土地,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

5、法收回,公开出让。第九条严格经济适用住房用地的管理,禁止假借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名义从事商品房开发。[!--]对特困企业、企业改制置换干部职工身份中的无房户和城镇居民中低收入者没有房屋居住的或住房条件极差的,由市、县(市)人民政府按规定进行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建设,其户型标准、建筑面积应当符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销售价格应当报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核定;购买者名单应向社会公布。以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土地但实际进行商品房开发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责令补交税费,补办土地出让手续,追缴土地出让金。第十条闲置的土地依照国家

6、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闲置2年以上(含2年)的,报经原批准用地机关批准后,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因不可抗力或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闲置的,依法收回土地,对原土地使用者给予适当补偿。第十一条机关、企事业单位撤销或整体搬迁后停止使用的划拨土地及其零星闲置的土地,由市、县(市)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公开拍卖,所得收入全额上缴财政。第十二条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出资、入股、联营联建、赠与等,应在市、县(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土地交易场所公开进行交易。土地使用权严禁场外交易。转让双方应如实申报土地转让价格。转让价格偏低的

7、,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代表市、县(市)人民政府优先购买。任何单位因债务纠纷以裁定、判决或其他形式处置土地使用权用于清偿债务的,必须经由市、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公开拍卖,拍卖应符合城市  规划,所得收入优先缴纳土地出让金和有关税收,剩余部分用于清偿债务。法院查封、冻结的土地,其价值应当与土地使用权人所负债务相当。并明确查封、冻结土地的四至  和面积。查封、冻结的土地,价值不明的,应当经具有相应资质的土地评估机构评估。第十三条不按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进行土地使用权交易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土地变更登记、土地抵押登记、

8、土地用途变更手续;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房产过户、抵押手续。第十四条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连同地上建筑物进行拍卖的,执行《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受理的通告》规定;涉及地上建筑物的,由市、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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