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学院人员经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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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杭州师范大学绩效工资发放管理规定(草案)为规范学校各类津补贴发放,保证学校绩效工资顺利实施,推动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杭州师范大学绩效工资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和学校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一部门经费发放津补贴规定第一条部门经费(部门日常运行经费和部门牵头管理经费)发放津补贴用于学校或学校有关职能部门组织的各类评比表彰奖励和工作补贴(如评审费、讲座费、值班费等)。(一)部门发放奖励项目应按规定程序报批立项。由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奖励实施方案,经学校审批后实施。牵头部门按照批准方案组织评选、认定和发放。(二)部门发放校内人员津补

2、贴须进行预算申报。牵头部门填写《部门奖励和补贴预算申报表》,报人事处纳入校本级统筹绩效工资预算。(三)部门制单发放时必须严格对应财务科目,按要求明确经费项目、使用性质、人员分类等要素。部门工作人员不得在部门组织的评审等工作活动中领取劳务补贴。第二条学校评比表彰奖励。指以学校名义开展的涵盖全校各部门和单位的各类表彰和考核奖励,包括本科教学工作奖励、学科建设与研究生教育工作奖励、科研工作奖励、学生工作奖励等。(一)学校各条工作线上的奖励由牵头部门按照学校《关于规范各类评比表彰项目审核工作的通知》(杭师大党办〔2016〕9号)规

3、定程序报批并负责发放。(二)单位综合目标绩效考评奖。人事处根据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规定比例,确定年度绩效考评奖励经费预算。考评牵头部门按照学校年度绩效考评实施方案组织考评,并根据考评结果和经费预算,确定优秀、良好、合格单位的绩效奖励标准和分配方案,报校党委会审核批准后,由人事处下拨单位进行发放。第三条学校工作补贴。(一)评审费。指在学校及有关职能部门组织的学术性评审、表彰奖励评审、项目招投标及验收评审、学生活动及竞赛评审等各类评审活动中支付给评审咨询专家的劳务费。校内专家评审费指导性标准:半天最高300元/次,全天最高60

4、0元/次。(二)讲座费。指在学校及有关职能部门组织的学术交流、专题辅导中支付给讲座专家的劳务费。校内专家讲座费指导性标准:教授最高500元/次、副教授最高300元/次,讲师及以下最高200元/次。一次为一个单位时间,即半天。(三)值班费。指在学校统一安排的学校总值班(校办负责管理)、保卫干部值班(保卫处负责管理)、卫生所值班(公管处负责管理)、多媒体教室值班(教务处负责管理)、辅导员学生公寓值班(学工部负责管理)等值班人员补贴。值班费指导性标准:法定工作日按50元/晚,双休日50元/天、100元/晚。法定节假日80元/天、

5、120元/晩。第四条特珠劳务补贴。指教职工因学校工作需要承担的,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完成的非本职工作任务或某种特殊专项工作。(一)特殊劳务补贴采取事先申报审批,由牵头部门上报校长办公会审批后实施。部门申报须明确工作量、工作人员和工作时间等情况。事后申报一般不予审批。(二)特殊劳务补贴能按工作时间计算的,一般支出标准为50元/天,法定节假日100元/天。无法按工作时间计算的,则采取事项总额审批制。(三)在学校主办的单独招生考试活动(包括监考费和考务管理费)指导性标准:按50元/小时基准计算,一天最高400元。上级部门主办、我校承

6、办的考务费按主办单位规定执行,所需经费委托代管费中支出。第五条交通补贴。按照《杭州师范大学交通补贴核拨暂行办法》(杭师大人〔2015〕10号)实施。二、学院绩效工资发放规定第六条学院绩效工资分配总量包括学校绩效工资拨款和学院自筹绩效工资经费。(一)除上级政策和学校规定的特殊项目,学院经费支出的校内人员经费均纳入学院绩效工资预算和总量控制。(二)各学院应根据学院绩效工资可分配总量,制定二次分配办法,经学院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通过、报学校(人事处)备案后实施。第七条学院自筹绩效工资实行年度预算申报和限额控制。(一)在学校编制年度

7、预算和年内预算调整时,学院根据自身创收实际,向学校(人事处)申报自筹绩效工资总额,经人事处、计财处共同审批后,纳入学院年度绩效工资预算总量。(二)未进行自筹绩效工资预算申报的学院当年不得从学院创收经费中支出校内人员津补贴。第八条学院绩效工资发放对象范围为学校设岗聘用的在编人员和校聘非编人员。非学校设岗范围内聘用的项目派遣或临时用人均作为“项目用人”,其薪资由项目经费直接支付,不纳入学院绩效工资总量预算和控制。第九条学院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发放科目要规范设置,合理体现岗位职责、工作效能、业绩和目标考核等要素。一般可设立岗位奖励津

8、贴或基本工作任务奖(基本奖)、超额工作量和质量奖励(超额奖)、年度绩效考核奖等发放科目,在实际发放时要对应于相应科目。第十条学院聘请非本单位人员承担工作需从学院自主理财经费支付相应报酬的,须根据承担工作任务性质和聘用人员类别,从规定的经费项目支出,并归入“其他劳务费”科目。(一)支付校内人员(不包括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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