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减量化后土地管理的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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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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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减量化后土地管理的补充规定为有效促进垦复后土地的集约利用,切实加强集体土地管理,根据大团镇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集体土地收储管理的暂行办法》精神,结合大团镇产业结构调整及建设用地减量化土地复垦及复垦后管理的实际情况,现对我镇建设用地减量化土地复垦后集体土地的管理作如下补充:1、减量化企业清拆、土地垦复过程中,因村级组织不积极配合垦复等相关工作,致使无法完成图斑规定面积,造成垦复后新增耕地面积减少的,将差额面积折扣至所在村,根据市、区补贴标准,在土地补偿款等项目中予以扣除。2、镇级集体土地减量化过程中,所涉村级组织积极协助减量化工作的,视镇级企业减量化涉及该村矛盾协调推进情

2、况,按土地补偿款5%以内的比例给予其协调经费奖励。村级集体土地减量企业,经市、区相关部门验收合格且对新增耕地面积无扣减情况的,按减量企业数5000元/户标准给予工作经费奖励。3、镇资产公司要加强新形势下的镇集体资产管理,依法依规主张好相关企业在建设用地减量化过程中的权益。土地减量化中涉及的原为我镇镇级出租资产,由镇资产公司与承租企业签订租赁协议的,在企业减量清拆时,视地上物及土地权属实际给予相应补偿。镇减量办、镇资产公司应及时做好镇级集体土地企业减量化过程中减量化立项、分管领导会签、集资委审核等的相关流程手续。4、按照“减量化土地责任属地化”原则,完成垦复的减量化土地(包括镇级集体土地和村

3、级集体土地),经上级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原规定的2“面积5亩以上地块移交给大团镇农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由镇农投公司进行相关土地监管工作;面积5亩以下的复垦后地块,由镇减量办直接移交给所属村委会,由村委会做好相关监管工作”,统一调整为由镇减量办直接移交给所属村委会,并由村委会做好相关土地管理工作,建立一地一档,落实属地责任,同时在镇资产公司和农投公司做好备案。原镇保后的集体土地仍委托镇农投公司进行管理。5、坚持“谁管理谁负责”原则,在市、区验收及复验工作完成前,相关监管单位应严格按照上级验收标准维护地块面貌,按上级有关规定进行种植。6、采取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细化责任追究和土地监管制度,各村

4、书记为第一责任人,一旦发现相关减量地块有违法占地、违规种养或管理不当等行为且影响较大的,或受到上级有关部门处罚的,将对所在村进行处罚,并对该村书记失职行为进行追责(诫勉谈话、调离岗位、免职等)。7、由镇减量办作为主要监管部门对减量化后的土地管理工作进行监督,由镇农投公司进行协管。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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