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公司担保行为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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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规范公司担保行为的规定编号:GT-01-2013-01审批通过日期:2013年12月26日(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1关于规范公司担保行为的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防范和控制担保风险、信用风险、或有负债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本公司全资、下属企业(下简称“下属企业”)。第三条担保的原则规定(一)本公司、下属企业及其附属单位原

2、则上只对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单位提供担保,不对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外的单位提供担保。(二)因业务需要,确需以本公司或下属企业名义对外担保的行为,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均需向本公司董事会提交被担保方信誉评价报告,且必须采取反担保措施,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办理。(三)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公司还规范担保行为如下:1、上市公司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或者个人债务提供担保。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管理人员不得擅自代表公司或下属企业签订担保合同。2、本公司董

3、事会应当按公司章程及公司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投资权限,行使对外担保权。超过其投资权限的,董事会应当提出预案,并报股东大会批准。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对担保事项做出决议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股东或者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秘书应当详细记录有关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的讨论和表决情况,并将有关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予以公告。3、出现被担保方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工作日未履行还款义务的,办理担保的财务部门或下属企业应当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公司董事会,不得拖延,并积极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向债务人追偿,应将追偿情况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被担保方若出现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的事件,也须将有关情

4、况及2时报告本公司董事会。4、财务部门和下属企业均应在发生担保事实当日书面通报公司董事会秘书,并于每年各季未以及年终五个工作日内将该季未以及年未的担保事项书面通报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财务部门以及下属企业应当加强担保合同的管理。为他人担保,必须订立书面合同。担保合同应当妥善保管并及时报公司监事会、董事会秘书。5、公司为债务人履行担保义务后,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向债务人追偿,并将追偿情况及时披露。第二章担保申请与审批第四条担保管理机构的职责分工(一)公司财务部负责担保业务的归口管理,包括对被担保单位进行资信调查,评估;负责组织履行董事会审批程序和对外担保额度的总量监控;担保手续办理;对被担保单位的跟

5、踪、检查、监督工作;负责处理对被担保单位的追偿事宜;被担保企业的文件的归档管理工作。(二)法务专员负责协调外部法律顾问,会同财务部做好被担保单位的资信调查,评估工作;审核担保相关法律文件;处理担保有关的法律纠纷;协助追偿事宜。(三)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负责担保信息保密、披露。(四)内审部负责对公司担保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五)董事会、股东大会根据担保审批权限的规定,行使对内担保的决策权。(六)担保管理流程中下列岗位职责需进行适当分离:1、担保申请的编制与审批,审批与执行;2、担保合同的起草与审核;3、担保台账的编制与审核;4、担保业务的执行与相关会计记录。第五条担保申请下属企业需要公司提供担

6、保的,应当由下属企业编制担保申请,说明担保事由、担保金额等内容,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后提交本公司审批。第六条担保审查3公司财务部应当要求被担保人提供担保申请及有关资料。其申报资料要求如下“”对外担保,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文件: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企业法人代码证书、验资报告、贷款卡、连续三年的审计报告、反担保有关资料及公司要求提供的与担保项目有关的其他资料。对内担保,其申报资料包括营业执照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公司财务部应对被担保人提供的资料进行调查和核实,组织人员对被担保公司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报告。第七条担保审批(一)担保业务应当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核后,根据授权范围报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并

7、按照对外披露的要求对外进行披露。(二)除本公司对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单位提供担保外,凡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1、单笔担保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2、上市公司及其下属企业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4、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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