瓮府办发〔2013〕1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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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瓮府办发〔2013〕140号瓮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瓮安县第一次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瓮安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江界河风管处:《瓮安县第一次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年9月27日-39-瓮安县第一次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方案根据国务院和省州关于开展第一次可移动文物普查的通知精神,为提高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水平,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一、普查的意义开展可移动文物普查,有利于摸清可

2、移动文物家底,准确掌握和科学评价我县文物资源情况和价值,建立健全文物登录备案机制和文物保护体系;有利于扩大文物保护范围,加大保护力度,保障文物安全;有利于整合利用文物资源,丰富公共文化服务内容,推动我县文化遗产保护与文化事业发展进程,有效发挥文化遗产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二、普查的目标通过普查,全面系统地掌握我县现存国有可移动文物的数量分布、保存状况、保管权属和使用管理等基本情况,总体评价可移动文物保护现状,为科学制定保护政策和规划提供依据;建立、完善可移动文物认定体系、实现国家可移动文物登录制度;建立、完善可移动文物的档案和信息管理

3、平台,为标准化、动态化管理创造条件;建立可移动文物信息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实现文物资源信息的整合与合理利用。普查不改变文物权属现状。三、普查的范围和内容(一)普查范围。-39-1.国家机关,县委各部门,县人大机关,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党工委、办事处,瓮安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江界河风管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县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及其他民主党派,以及其他依法成立的机构。2.事业单位:经瓮安县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县事业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或备案,取得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3.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

4、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国有企业、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驻我县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的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由总政治部组织开展。(二)普查的文物。1.普查前已经认定和在普查中新认定的国有可移动文物。2.1949年(含)以前,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历史上各时代重要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有关的代表性实物。由博物馆、纪念馆收藏登记的1949年后的藏品。列入国家文物局公布的1949年后已故著名书画家作品限制出境的鉴定标准范围的作品

5、。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三)普查登录的主要内容。文物名称、类别、级别、年代、质地、外形尺寸、质量、完残程度、保存状态、包含数量、来源方式、入藏时间、藏品编号、收藏单位名称等14项基本指标项,11类附录信息、照片影像资料以及收藏单位主要情况。四、普查方式-39-(一)统筹规划、分工协作。普查按照全县统一部署,有关部门共同参与,国有单位全面参加的方式实施。(二)统一标准、规范登记。根据国务院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制定的普查工作规范和技术标准,我县将按照下列五方面的工作规范和技术标准来开展普查工作:1.《

6、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单位登记表》和《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文物登记表》及其著录说明。2.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文物登录标准。根据《馆藏文物登录规范》制定文物认定、分类、定名、年代、计量等普查标准及程序。3.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文物名录编制规范、文物收藏单位名录编制规范、工作报告编制规范、建档备案工作规范。4.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文物和文物收藏单位编码规范、信息采集技术要求和规范、文物数据汇总规范、电子数据处理工作规范、数据移植规范等。5.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信息采集软件、信息登录系统、单位信息管理系统、数据管理系统、数据

7、应用服务系统。(三)统一平台、联网直报。实施统一平台、联网直报、一次入库、分级审核、动态管理。文物收藏单位使用统一软件平台进行单机采集后,使用专有账号将经认定的文物信息联网上报;县普查办依照权限在平台上对登录信息审核后上报州普查办。(四)属地管理、县为基础。普查以县为基本单元。各国有单位按照属地原则,在所在县普查机构完成普查登记。县级普查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单位收藏文物情况的调查及各级各类文物收藏单位的普查登记。-39-(五)信息整合、资源统筹。普查信息数据库建设以现有条件为基础,充分利用现有成果,科学整合现有资源。本次普查前已在国家文

8、物局“文物调查及数据库管理系统建设”项目中完成信息化的珍贵文物数据,由中国文物信息中心根据统一技术标准,结合实际情况批量导入可移动文物普查数据库。各有关单位应积极配合批量导入并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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