瓮府办发〔2014〕57号.doc

瓮府办发〔2014〕57号.doc

ID:29357933

大小:85.00 KB

页数:18页

时间:2018-12-18

瓮府办发〔2014〕57号.doc_第1页
瓮府办发〔2014〕57号.doc_第2页
瓮府办发〔2014〕57号.doc_第3页
瓮府办发〔2014〕57号.doc_第4页
瓮府办发〔2014〕57号.doc_第5页
资源描述:

《瓮府办发〔2014〕57号.doc》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瓮府办发〔2014〕57号瓮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瓮安县公租房和廉租房并轨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州驻瓮企、事业单位:《瓮安县公租房和廉租房并轨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14年10月17日-17-瓮安县公租房和廉租房并轨运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解决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住房困难问题。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租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

2、通知》(建保〔2013〕178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黔府办发〔2013〕39号)、《关于转发保障性住房和廉租房并轨运行的通知》(黔建保通〔2014〕18号)等相关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保障性住房即廉租房与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后的统称,是指政府投资并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套型面积和按优惠租金标准向符合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或出售的保障性住房。第三条-17-本县保障性住房的分配

3、、运营、使用、退出和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已建成并分配入住的廉租住房统一纳入保障性住房管理,其租金水平仍按原有租金标准执行;已建成未入住的廉租住房以及在建的保障性住房项目建成后,优先解决原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住房困难问题,剩余房源统一按本实施办法进行管理和分配。第四条保障性住房保障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租补分离、梯度保障的原则,由县政府统筹实施管理。第五条保障性住房使用管理。(一)租补分离。我县行政区域内的保障性住房,实行市场租金,梯度保障,对不同困难的承租人实行差别化补贴,符合民政部门确定的低收入家庭补贴标准由县人民

4、政府确定,符合保障条件的最低收入或重度残疾人家庭等特殊困难群体,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减免租金。(二)租售并举。充分尊重被保障家庭的租购意愿,按照“可租可售、租购自愿、有限产权”的原则,不断完善我县保障性住房配租配售制度。保障性住房出售价格,由县物价主管部门会同住房保障部门共同测算,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三)强化合同管理。保障性住房产权管理单位,要与承租或承购的保障家庭签订书面合同,载明使用要求、租金标准或出售价格、付款方式、复核时间、转让及上市交易限制条件、退出强制性规定以及按月足额缴纳房屋租金、水电费、设施

5、维护、物业服务费等涉及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内容,规范租售行为。承租合同期一般为3年,合同期满后承租人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续租。第六条-17-保障性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由县政府根据本县家庭平均住房水平及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并向社会公布。第七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全县保障性住房保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县保障性住房保障政策及相关配套措施,督促、指导全县的保障性住房保障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共同编制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负责组织全县租赁住房补贴的组织发放及申请家庭的核准和资料建档、

6、归档工作;负责组织保障性住房配租工作;负责督促指导保障家庭的动态管理和年度复核工作;统筹和指导保障性住房建设、房源筹集和运营管理等工作。第二章资金来源及管理第八条保障性住房保障资金来源:(一)中央和省下达的补助资金;(二)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资金;(三)按国家和省规定从土地出让金中应提取的资金;(四)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五)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资金;(六)保障性住房配套设施收益;(七)保障性住房出售及租金收入;(八)社会捐赠及其他渠道筹集用于保障性住房保障的资金。第九条-17-保

7、障性住房保障资金纳入专户管理,专账核算,定期审计,专项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收储和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不得挪作他用。第十条政府投资建设保障性住房的出租和出售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及时缴入国库,支出通过政府性基金预算予以安排,专项用于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和管理,不得挪作他用。第三章房源筹集第十一条保障性住房的房源筹集渠道主要包括:(一)政府指定的机构和社会投资者新建、改建的住房;(二)政府指定的机构向社会收购或租赁的住房;(三)在商品房开发等项目中配建的住房;(四)社会捐赠及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第十二条新建保障性住

8、房规划选址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环保等部门商榷后报县人民政府落实,依据全县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和产业布局,充分考虑供应对象就业和生活要求,按照“均衡布局、交通方便、配套完善、环境宜居”原则进行布点规划,尽可能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设施齐全的区域,可采取集中建设和配套建设的方式。集中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可配建相应的经营用房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