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度第十九期热点分析——法眼观“念斌投毒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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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www.zhongheedu.com2014年度第十九期热点分析法眼观“念斌投毒案”众合总部专辅专心余传福【背景材料】中新网8月22日电据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消息,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今日在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宣判上诉人念斌投放危险物质罪一案。在过去的8年时间里,被告人念斌被四次判处死刑。法院最终宣判,撤销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榕刑初字第10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上诉人念斌无罪。上诉人念斌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念斌,1976年出生,福州平潭人。念斌与平潭县澳前镇南赖村丁云虾曾分别租用澳前17号陈炎娇相邻的两间店面,经营水果、食杂等同类

2、商品。2006年7月27日晚,陈、丁两家用餐后6人同时中毒,丁云虾一对儿女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后,警方检验显示,两人系氟乙酸盐鼠药中毒死亡。当年8月7日,念斌被警方带走。  2007年2月,福州检察院以念斌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向福州中院提起公诉。同年3月,福州中院首次开庭审理了此案,而在当年的庭审中,念斌当庭翻供,并表示,其做出的有罪供述,均是在遭受了警方严重的刑讯逼供后承认的。  2008年2月1日,福州中院对此案做出一审判决,随后念斌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2008年12月31日,福建高院裁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原判,发回重审。2009年6月8日,福州中院

3、再次判决念斌死刑立即执行,念斌上诉。在福建高院于2010年4月二审判处念斌死刑之后,该案移送至最高院进行死刑复核;2011年4月最高院下发裁定,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原判,发回福建高院重审;2011年5月5日,福建高院裁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原判,发回福州中院重审。2011年9月7日,念斌案再次由福州中院进行一审开庭,当年11月24日,被告人念斌“又一次”被福州中院判处了死刑立即执行,随后,念斌第三次提起上诉。2014年6月,该案在福建省高院开庭审理。【视角一】刑讯逼供罪(一)法条规定5.1-9,,services,andmakethecity

4、moreattractive,strengtheningpublictransportinvestment,establishedasthebackboneoftheurbanrailtransitmulti-level,multi-functionalpublictransportsystem,thusprotectingtheregionalpositionandachieve5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乙12号1号楼B座1101室电话:010-82168889传真:010-82168456邮编:100081www.zhongheedu.com《刑法》

5、第二百四十七条: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二)刑讯逼供罪构成要件1、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上只能是故意,并且具有逼取口供的目的。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3、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刑讯逼供是行为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利用职权进行的一种犯罪活动,构成这种主体要件的只能是有权办理刑事案件的司法人员。4、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公民

6、的人身权利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三)本罪与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的界限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和《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分别规定的是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的,直接定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并且从重处罚。(四)案情分析2007年2月,福州检察院以念斌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向福州中院提起公诉。同年3月,福州中院首次开庭审理了此案,而在当年的庭审中,念斌当庭翻供,并表示,其做出的有罪供述,均是在

7、遭受了警方严重的刑讯逼供后承认的。在本案中,公安机关为了获取有罪供述,对念斌采取严重的刑讯逼供,导致念斌因刑讯逼供而被迫承认自己的罪行。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公安机关(警方)相关责任人员构成刑讯逼供罪。【视角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一)法条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

8、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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