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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9-17
《检察监督浅ifc谈对减刑ifc、假释、保外就医的》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浅谈对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的检察监督 2004年5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开展减刑、假释、保外就医专项检查活动,此活动开展后,我院监所科根据省、市检察院的实施方案,对2002年以来东昌府区籍的减刑、假释及保外就医人员进行了逐人、逐案的核查,通过核查,我们发现了一些在减刑、假释、保外就医中存在的问题,现笔者仅就此问题发表一下个人意见。 减刑、假释、保外就医是刑罚社会化、技术化、效益化和人道主义的综合体现,是我国刑法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立法精神的具体体现,其中假释与保外就医仍然是刑罚的执行,只是由于出现了某些特殊情况而
2、采取的变通措施,对于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的监督仍是监所检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减刑、假释、保外就医运用的不当,就会给社会带来危害。首先会造成罪犯在没有专职人员对其进行教育改造的情况下,难以达到惩罚和改造罪犯的刑罚目的。其次,会严重的妨碍了刑罚的正确执行,破坏了司法公正,损害了法律的权威性,不利于社会安全稳定。而恰恰是这项工作,由于我国某些法律的不完善,长期以来处于无法监督甚至无人监督的状态。 目前,我国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的作出分为三种情况:第一、根据《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
3、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第二、根据《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第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he"governingforthepeople","Nomattertheinterestsofthe
4、masses"conceptunderstandingisnotinplace.Thespecificworktreatswiththedeployment,afewleadingcadrescomplainthatworkistoocomplicated,toomuchresponsibility,thepressureistoolarge,toomuchemphasisonthedifficultyofthework.Forexample,noncoalmine9(一)有严重残疾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
5、妇女。”通过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对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的条件规定的比较详细,但在具体实施中,在如何判断犯罪分子符合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的条件,以及对减刑、假释活动如何监督等问题上,法律规定的不慎详细,致使对此方面的监督严重滞后。 目前,我国的减刑、假释及保外就医制度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在确定是否符合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的证据审查上存在严重问题及法律空白。 通过此次对我区2002年以来281名减刑、假释及保外就医人员的核查发现,在是否符合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的证据审查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第一,如何掌握
6、“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根据《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根据其表现,就可以被裁定假释。但是这里就存在一个问题:以什么时间来届定“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是在劳改单位提请犯罪分子假释时,已对犯罪分子执行了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还是在人民法院裁定假释时,对犯罪分子执行达到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对此,我国法律法规没有详细的规定。 目前,在很多劳改单位,往往是在对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未达到二分之一时提请假释,而在人民法院的假释裁定作出时,对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才达到二分之一。笔者认为
7、,这样的做法欠妥,让某些人钻了法律的空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减刑假释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中,第二部分第四项“关于有期徒刑犯减刑的起始和间隔时间”中规定,“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犯,一般在执行一年半以上方可减刑;两次减刑之间一般以间隔一年以上为宜。“根据此规定,就拿he"governingforthepeople","Nomattertheinterestsofthemasses"conceptunderstandingisnotinplace.Thespecificworktreatswiththedeployment
8、,afewleadingcadrescomplainthatworkistoocomplicated,toomuchresponsibility,thepressureistoolarge,toomuchemphasisonthedifficul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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