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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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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外资并购法制体系/法学专业提要经济全球化的今天,国际直接投资已成为现代国际资本流动的主要方式,并且,80%的国际直接投资是通过跨国并购来完成的。在国外发达国家,有关跨国并购的法制建设,已趋于完善,而我国相对发展较为落后的并购法制体系,已成为跨国并购在我国发展的主要障碍之一。借鉴国外立法经验,发展我国并购的法制建设,已成为我国入世开放资本市场后所急需解决的问题之一。本文试图通过对我国并购法制现状的分析,借鉴国外成功经验,进而寻求完善并购法制体系建立的正确途径。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发展,国际资
2、本的跨国流动日趋活跃,并表现出许多新的特点。国际投资、特别是国际直接投资,在资本市场越发活跃、全球市场越发自由化的世界经济中正在发挥着日趋重要的作用,成为世界经济中极其活跃的组成部分。当代国际直接投资的特点之一,便是跨国并购已成为投资的主导方式,在外来的国际市场中,也将成为国际直接投资迅猛发展的直接动力。在发达国家跨国,并购已经成为其进入外国市场的主要方式,如2001年并购投资占世界总投资额的比例超过80%,同时,其对发展中国家的重要性也日益增强。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
3、独家原创9/9精品文档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中明确提出把吸引外商直接投资作为利用外资的重点,“鼓励外商特别是跨国公司参与国有企业的改组改造,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对外发行股票,积极探索采用收购、兼并、风险投资、投资基金等各种方式,促进利用外资和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我国政府入世以来,逐步放宽了对外资并购的限制,如金融、电信、能源等领域,这预示着外商投资中国的第三个阶段“并购时代”的到来,或称为从“资金”到“资本”的飞跃,外资并购大势所趋。但是,我们也应看到,与国外成熟的并购体系相
4、比较,我国在跨国并购方面的政策环境、市场水平还不完善,并购的发展空间还很巨大,并购投资在我国吸引的国际直接投资中占有微不足道的地位。2001年通过并购方式进入我国的直接投资占总投资额的比重不超过5%,截至xx年,全国累计批准外商投资企业427545家,合同外资金额8373亿美元,实际使用外资金额亿美元,95%是以新建投资的方式完成的。阻碍我国外资并购发展的因素有很多,其中法制上的不完善和管理上的落后是主要的原因之一。因此,加快发展外资并购立法方面的制定,是对推动我国资本市场向前发展的主要动力之一。
5、一、我国外资并购法制体系的现状与不足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9/9精品文档发达国家的并购法制体系借鉴。法多国家倡导自由化经济,对外资并购也持赞同观点,因此,在并购方面的立法也基本本着促进投资的态度,外资并购法制体系较为完善。相对来说,美国的相关法制比欧洲宽松。根据经济学观点,并购会导致产业集中,甚至造成产业上的垄断。各发达国家纷纷制定《反垄断法》,以规范生产市场。其中最著名的便是美国的《反托拉斯法》,他对国内外投资者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其主要作用是规定了什么样的并
6、购可以进行,什么样的属于垄断,不能被批准,以保护自由竞争。处于相同的出发点,英国制定了《公平交易法》,并成立专门的垄断委员会,以规范和保护国内外投资者的利益。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9/9精品文档对于幼稚产业和对国家安全和经济命脉有关键影响的行业,各国普遍使用保护手段,在法律的角度对外资并购进行限制,使外资在这些领域中有限制地实行市场准入,不能全面开放。美国80年代曾就外国人以收购股票形式对美国企业并购、进而接收美国的经济主权这一问题进行过深入的讨论,并根据198
7、8年通过的贸易法案中的5021条款,制定了为国家安全而采取的限制性措施。主要内容是,对认为影响了美国国家安全的企业并购活动委员会要进行审查,总统根据该委员会的建议,可以下令阻止外国投资者的该类活动。日本则一贯有制度不透明、非贸易壁垒多的名声。韩国则规定外资企业不准与当地企业竞争,更不用说收购当地企业了,而且还有外资逐渐退出的要求。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的并购法制体系借鉴。许多发展中国家的资本市场开放较晚,针对外资并购的相关法律法规也不多,立法的基本思想是限制资本的跨国流动。例如,菲律宾规定,外国人通常只
8、能购买一家公司40%以下的股份,而且必须是特殊股票;若购买40%以上的股份,外国投资者必须经投资管理委员会批准;此外,外国人购买的股票一律要在投资管理委员会和中央银行备案。马来西亚规定,境外投资者持有公司的股份不得高于30%,也不能认购新上市证券。相对而言,我国香港和台湾地区对外国投资者就宽松的多了。香港奉行较为开放的经济政策,对外资并购基本上没有什么限制。我国台湾只是在《台湾证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办理上市证券标购办法》中规定外国人申请以标购方法收购本地区上市公司证券的,应经过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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