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离婚经济帮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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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我国离婚经济帮助制度来自于“柳士荷律师网”内容提要:离婚经济帮助制度是为保障离婚弱势方的合法权益而建立的一种权利救济制度。它体现了道德对离婚的评判,并通过这种评价从反面来维系婚姻的稳定,更好地引导人们的婚姻价值取向,更慎重地对待离婚。对我国婚姻家庭法律制度来讲,离婚经济帮助制度无疑是一种崭新的制度。一、我国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概述离婚经济帮助制度是我国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救济制度之一。离婚经济帮助制度是指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的帮助。我国《婚姻法》第42条所规定之“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住房等个人

2、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是离婚经济帮助原则的最基本体现,在随后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一)中第27条对于何为“一方经济困难”作了规定,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的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二、我国离婚经济帮助制度存在的不足第一、离婚经济帮助规定的适用条件严苛,实际运用少,受助者范围小,忽视了对婚姻家庭贡献较多一方的利益。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27条的规定,“生活困难”5.1-9,,services,andmakethecitymoreattra

3、ctive,strengtheningpublictransportinvestment,establishedasthebackboneoftheurbanrailtransitmulti-level,multi-functionalpublictransportsystem,thusprotectingtheregionalpositionandachieve5有两项判断标准,一是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仍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的;二是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它采取的是绝对困难说,即必须是离婚后依靠分得的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这

4、是以当事人能够生存为前提条件的,没有考虑婚姻存续期间的生活水平,一方对另一方或家庭生活所做的贡献或牺牲,以及一方在离婚后谋求职业或提高就业能力所需的培训与教育成本等情况。第二、经济帮助的形式和内容单一。新《婚姻法》只规定了财产帮助与住房帮助两种方式,但现实中需帮助一方的需求有其多样性。人的基本生活是饮食起居,在住房方面是最基本的帮助形式。扶养义务人在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情况下,自然有义务给予被扶养人以住房帮助。但我国目前生活水平普遍不高,拥有两套以上住房的家庭并不多。这种情况下,判令其以住房形式给与对方经济帮助,显然不合情理,这种情况往往裁判不予以住房帮助,也没

5、有其他形式的经济帮助,让被扶养人心里不平衡而不利于离婚矛盾的解决。第三、司法裁判对什么是困难一方有其很大的自由权。以什么标准来确定离婚时一方有生活困难?法律本身只是笼统定性而没有确切地定量。例如怎么确定扶养义务人有帮助能力?怎么确定被扶养人确须帮助?时间的多长?这些在法律中并未有量化的具体规定,这就给法官在处理该类案件时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三、要逐步完善我国的经济帮助制度第一、法律必须明确扶养义务人的义务的范围、条件和顺序5.1-9,,services,andmakethecitymoreattractive,strengtheningpublictransp

6、ortinvestment,establishedasthebackboneoftheurbanrailtransitmulti-level,multi-functionalpublictransportsystem,thusprotectingtheregionalpositionandachieve5判断扶养义务人是否有帮助能力应当以义务的履行是否会妨害义务人的适当生计为判断标准。具体解决方法如下:其一、扶养费的给付在综合考虑义务人的职业、财产状况以及其所负的其他义务后确定;其二、如果扶养费的给付妨害了义务人的生活,义务人在考虑离婚配偶双方的需要和职业与财

7、产状况的情况下,在合乎公平的限度内给付扶养费;其三、如果义务人的收入不足以支付扶养费,但其有财产时,在一般的情况下义务人应通过利用其财产的基本部分来支付扶养费。但如果这种利用不经济或考虑双方的经济状况后会有失公平,则扶养义务人无须利用财产的基本部分。在扶养义务人给付能力不足而又有多个权利人需要扶养时,在一般的情况下,离婚配偶的扶养请求权优先于义务人的新配偶。而在扶养权利人有两个以上扶养义务人的情况下,扶养义务的承担顺序是:负有扶养义务的离婚配偶一方,先于权利人的血亲负责任。但义务人无给付能力的,血亲先于离婚配偶一方负责任。这样以来,既能解决离婚当事人的后顾之忧

8、,保障了离婚自由的实现,又能扩大履行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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