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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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摘要]:构建和谐的婚姻制度,是为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我国新《婚姻法》第46条确立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较以前有了很大的进步,但在实践中仍存在很多问题,完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已经成为理论研究热点。本文结合有关学术界对于离婚赔偿制度的研究与自己的司法实践,对于离婚损害赔偿的不足及完善措施进行分析,并提出了自己的一些看法和建议。[关键词]:离婚损害赔偿、构成要件、过错推定、问题与不足、制度完善  一、婚姻损害赔偿的概念与性质  婚姻损害赔偿,是指配偶一方违法侵害配偶方的合法权益,其过错行

2、为导致婚姻关系破裂,在离婚时,对所遭受的损害,无过错配偶有权要求赔偿,过错配偶应承担赔偿损失、给付抚慰金等民事责任。损害赔偿为侵权和违约两种性质。婚姻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应界定为侵权责任还是违约责任,历史上,在不同时期有不同的做法,这主要是由对婚姻性质的不同认识所决定的。关于婚姻性质,主要有契约说和制度说两种学说。契约说和制度说从不同的方面反映了婚姻的性质,但其本身都是不全面的。契约说强调婚姻契约性而忽视了婚姻的社会意义,制度说则强调了婚姻的社会意义而忽视了婚姻是基于当事人的合意而发生的这一事实。制度说并

3、不能充分说明婚姻损害赔偿责任的侵权责任性质。婚姻是私人的事情,需要当事人的合意方能发生,这已成为现代婚姻法的重要理念。但婚姻又不是纯粹的私事,婚姻关系一旦建立,就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对社会的责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也要服从其对社会的责任,于是原本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范围内的婚姻义务转化为当事人的法定义务,相应的权利转化为法定的权利。违反这些义务,既是对对方当事人的权利的侵犯,也是对社会利益的侵犯。这两种侵犯各有其责任形式,在当前,法律主要关注的是对对方当事人权利的侵犯。这种侵犯已经属于侵权的范畴,而不再属

4、于违约范畴,离婚时的损害赔偿制度就是对这种侵犯的补救,因而婚姻损害赔偿责任属于侵权责任而不是违约责任。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释第28条可以知道,我国《婚姻法》中规定的婚姻损害赔偿责任也属于侵权责任,而不是违约责任。  二、婚姻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  婚姻损害赔偿具备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即侵权行为、损害事实、主观过错、因果关系;另外,还需具备一项特殊要件-离婚。主要有以下五项:8  第一,有侵权行为。婚姻法第46条采用了列举的立法技术,侵权行为这一构成要件包括: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

5、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四种情形。配偶一方的侵权行为主要指违反了婚姻家庭义务,侵犯他方合法的婚姻家庭权利的行为。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侵犯了他方合法婚姻权利()配偶权、同居权等等;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违反了男女平等原则,违反家庭成员敬老爱幼、互相帮助以及抚养、扶养和赡养义务,侵犯了他方人身权利配偶权、生命健康权和财产权利。  第二,有损害事实。损害事实是指一定的行为致使权利主体的人身权、财产权受到侵害,并造成财产利益和非财产利益减少或灭失的客观事实。因配偶一方的违法行为导致离

6、婚,致使无过错配偶遭受损害,包括财产损害和非财产损害。新《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四种侵权行为,可以归为两类:一是重婚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主要为精神损害;二是实施家庭暴力以及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损害事实包括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  第三,有主观过错。婚姻损害赔偿以配偶一方有故意的过错为主观要件,即配偶一方故意实施法定违法行为。只要具备婚姻法第46条之规定情形之一,就认定当事人有过错。  第四,有因果关系。即配偶一方实施的重婚、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法定行为,必须是导致婚姻关系破裂而离婚,造

7、成无过错配偶遭受损害的直接原因,至于因果关系的认定,一般只需确认配偶一方的违法行为而导致的离婚,即可认定因果关系成立。但是,如果违法行为未导致离婚,受害配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提出追究过错方的侵权责任的,按婚内侵权行为处理,不适用婚姻损害赔偿。  第五,有离婚事实。具有婚姻法第46条之规定四种情形之一,但没有被判离婚,也就不存在婚姻损害赔偿。离婚这一要件还要求离婚的客体是合法有效的婚姻,如果是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被撤销后的婚姻均不适用该制度。上述五个要件须同时具备才能构成婚姻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三、承担

8、责任人能否适用过错推定推定是根据已知的事实推出未知的事实的一种判断方法或者判断过程。过错推定,是指为了保护相对人或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行为人只有在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情况下,行为人才可以不承担责任。8过错推定原则与过错责任原则的最大区别在于举证责任的分配不同。过错责任原则采用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而在过错推定原则中,采用的则是举证责任的倒置,即被要求承担责任的人只有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或者存在法律规定的抗辩事由时,才能免责。此时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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