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的经济帮助问题

离婚时的经济帮助问题

ID:32171033

大小:76.50 KB

页数:5页

时间:2019-02-01

离婚时的经济帮助问题_第1页
离婚时的经济帮助问题_第2页
离婚时的经济帮助问题_第3页
离婚时的经济帮助问题_第4页
离婚时的经济帮助问题_第5页
资源描述:

《离婚时的经济帮助问题》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法律快车(www.lawtime.cn)第642期律师访谈胡长青律师:离婚时的经济帮助问题本期介绍:为了体现国家对弱势群体的关怀和保护,《婚姻法》第42条规定:“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的,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的帮助。”对于经济帮助我们应当如何理解呢?本期我们法律快车专栏邀请广东深圳知名的婚姻家庭律师—胡长青律师,为我们详细介绍离婚经济帮助相关法律问题。访谈嘉宾:胡长青,家族企业治理专家律师,清华大学EMBA,是有着近二十年法律工作经验的资深专业人士。主要擅长:劳动纠纷、婚姻与继承中的财产纠纷、

2、家族企业治理、募投融资、股权纠纷、各类合同及贸易纠纷、房地产与工程建设纠纷、经济犯罪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以及为高净值人士提供财富管理服务。法律咨询:134-1863-1258(咨询请说明来自法律快车)访谈内容:1、法律快车网:法律快车的朋友们,你们好!我是法律快车的主持人小婷,胡律师,您好!欢迎您再次来到法律快车访谈专栏接受专访。胡长青律师:大家好。--------社会法律问题,律师零距离访谈一对一解析!http://www.lawtime.cn/interview/法律快车(www.lawtime.cn)

3、第642期律师访谈1、法律快车网:胡律师,请您为我们介绍一下什么是经济帮助?胡长青律师:《婚姻法》第42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离婚时的经济帮助,与离婚时共同财产分割、离婚时尽义务较多一方的请求补偿权是不相同的,在离婚时给予生活困难的一方适当的经济帮助是另一方对于该方的有条件的帮助。2、法律快车网:离婚时的经济帮助与经济补偿有区别吗?经济帮助与经济补偿的适用分别需要哪些条件?胡长青律师:有区别,经济帮助与经

4、济补偿不仅适用前提不尽相同,而且性质也不同。《婚姻法》第40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因此,经济补偿适用的前提,是夫妻之间以书面形式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而经济帮助的适用,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必须是一方在离婚时存在生活上的困难,如果是离婚后由于其他原因才导致的生活困难,无权依婚姻法请求对方给予经济帮助;2)“一方生活困难”--------社会法律

5、问题,律师零距离访谈一对一解析!http://www.lawtime.cn/interview/法律快车(www.lawtime.cn)第642期律师访谈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3)提供帮助的一方应有负担能力,而且经济帮助不限于金钱给付,也可以是其他形式的帮助。1、法律快车网:离婚时的经济帮助与损害赔偿有什么不同吗?胡长青律师:1)适用的前提不同,经济帮助的适用前提是一方生活困难,而损害赔偿适用的前提是一方因过错导致离婚,无过错方得依婚姻法的规定请求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6、。2)性质不同,经济帮助体现了立法对弱势群体的关心和爱护,既可以是物质上的帮助也可以是非物质上的帮助;而损害赔偿是法律对过错一方的惩罚,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3)二者提出的时间不同。无过错方作为原告起诉离婚的,必须同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但法律对于经济帮助的请求无相关禁止性规定。2、法律快车网:哪些情形下属于生活困难需要提供经济帮助呢?胡长青律师:《婚姻法解释(一)》第27条规定,婚姻法第42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属于

7、生活困难。--------社会法律问题,律师零距离访谈一对一解析!http://www.lawtime.cn/interview/法律快车(www.lawtime.cn)第642期律师访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粤高法发【2001】44号)规定,婚姻法第42条所称的“生活困难”,是指在离婚时夫妻一方个人的收入和全部的财产不足以维持最近时期的基本生活,主要包括:(1)一方有残疾或患有重大疾病,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2)一方因客观原因失业且收入低于本市

8、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3)其他生活特别困难的情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中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暂行意见》规定,婚姻法第42条所称的“生活困难”,主要是指一方具有下列情形:1)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2)残疾或患有重大疾病;3)因客观原因失业且收入低于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4)其他生活特别困难的情形。1、法律快车网:今天访谈到此结束了,感谢胡律师的解答,各位网友的关注,如还有法律问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