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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9-04
《修改:南陵县保障性住房分配使用实施细则(送审稿)》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南陵县保障性住房分配使用实施细则(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廉租住房与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统筹使用,切实提高保障性住房的使用效益,根据省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关于对芜湖市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统筹并轨使用请示的批复》(皖保组[2011]9号)、《芜湖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芜政[2012]13号)、《芜湖市市区保障性住房分配使用实施细则》等,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县县域范围内保障性住房的分配、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第三条本细则所称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投资
2、建设或收购,限定套型面积,按政府核定租金,向本县域无住房或住房困难的城镇低收入家庭、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无住房新就业职工和有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本细则所称无住房是指在本县域城镇建成区(新就业职工和有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无自有住房,即:没有自建私房、房改房、集资房、拆迁安置房(含待入住)、商品房(含已签订合同未取得产权证)等。本细则所称住房困难是指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本细则所称租金补贴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发放的货币补助,以增强其租赁住房支付能力。第四条保障性住房实行建设
3、统筹、资金统筹、分配使用统筹。第五条保障性住房分配使用坚持“以镇为主、适度调剂,并轨使用、分类管理,统一租金、租补结合”的原则。第六条县住房与城乡he"governingforthepeople","Nomattertheinterestsofthemasses"conceptunderstandingisnotinplace.Thespecificworktreatswiththedeployment,afewleadingcadrescomplainthatworkistoocomplicated,toomuchresponsi
4、bility,thepressureistoolarge,toomuchemphasisonthedifficultyofthework.Forexample,noncoalmine7建设委员会是全县保障性住房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保障性住房分配使用政策研究、住房保障政策业务培训、保障性住房申请资格核准,并指导、督促、检查保障性住房的建设,负责配租房源的筹集和实施配租以及参与运营等管理工作。产权人是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机构,负责资产管理、提供房源和租金收缴使用的管理工作。租金补贴发放工作由县住保办(设于县房管局)负责组织开展;实物配租工
5、作,县本级(除开发区)由县住保办负责组织开展,其他的在县住保办的指导下,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开展。县财政、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税务、金融、工商、监察、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共同做好保障性住房分配使用管理工作。第七条县住建委、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税务、金融、工商、公积金管理等相关部门要逐步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动态管理,不断提高城镇低收入家庭、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申请资格审核的准确性。县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应建立保障性住房承租人信用管理档案,详细记录承租人信用情况,并作为续租和退出依据。
6、第二章准入第八条无住房或住房困难的城镇低收入家庭、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以家庭为单位向其户籍所在地申请保障性住房。户主为申请人,与申请人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应作为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参与申请。夫妻双方不在同一户籍的,只能由一方作为申请人提出申请,另一方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相关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明。离异家庭的未成年子女列入法定抚养方的家庭成员参与申请。在本县域城镇建成区无住房或住房困难的新就业职工、有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向用人单位申请,由所在用人单位审he"governingforthepeople","Nomattertheinte
7、restsofthemasses"conceptunderstandingisnotinplace.Thespecificworktreatswiththedeployment,afewleadingcadrescomplainthatworkistoocomplicated,toomuchresponsibility,thepressureistoolarge,toomuchemphasisonthedifficultyofthework.Forexample,noncoalmine7核后统一集中向县住保办或县开发区管委会申请保障
8、性住房。县人社局负责机关、事业单位申请人员资格的复审。第九条城镇低收入家庭、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申请保障性住房,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本县城镇户籍;(二)收入符合县政府公布的城镇低收入家庭、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标准;(三)申请人与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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