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兴县保障性住房分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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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政字〔2018〕27号海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兴县保障性住房分配方案》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农场,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海兴县保障性住房分配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海兴县人民政府2018年4月28日海兴县保障性住房分配方案为切实解决我县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确保我县保障性住房分配工作科学有序进行,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根据沧州市人民政府《沧州市保障性住房并轨运行实施细则》(沧政办字〔2013〕152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分配方案。一、保障性住房基本情况按照省、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我县在晨光家园小区建

2、设的保障性住房均为两室户型。其建设标准为砖混结构,普通装修,独门独户,设有卧室、厨房、卫生间和上水、下水、供电、供暖等设施并每套配备储藏间一个,均已达到分配入住条件。在2013年、2015年已进行两次分配。经过年度审计和日常检查清退后,现剩余房源125套。二、保障性住房分配基本原则(一)本次保障性住房分配坚持租赁居住方式进行的原则。(二)本次保障性住房分配,根据省、市相关文件的要求,坚持廉租和公租并轨分配的原则。即符合廉租条件的就享受廉租住房,符合公租条件的就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三、保障性住房分配相关部门的职责1.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部门(以下称住房保障部门)是全县保障性住房分配的主管

3、部门,负责保障性住房分配的具体业务工作。2.民政部门负责向住房保障部门提供是否低保家庭的认定结果以及通知各社区居委会配合分配工作。3.财政部门是全县住房保障资金监督管理部门,对保障性住房租金、物业服务费收缴归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管。4.监察部门负责对保障性住房分配过程进行监督。5.物价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保障性住房(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核定工作。6.公安部门负责对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户籍和车辆购置管理信息进行认定,对分配进场秩序和现场稳控。7.人社部门负责对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劳动人事关系进行认定。8.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土地使用证登记信息和住房状况进

4、行认定。9.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投资设立企业的注册信息进行认定。10.税务部门负责对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纳税信息进行认定。11.司法部门负责分配过程中选派公证人员,做好对摇号工作的公证。12.新闻部门负责做好宣传报道工作。13.卫计部门负责在分配过程中做好医疗救护工作。14.电力部门负责在分配过程中供电正常和安全运行。四、保障性住房分配对象及条件(一)分配对象本次保障性住房分配,实行统一受理申请和审核公示。符合条件的城镇非农业户口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为本次分配对象。申请保障性住房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者委托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

5、成员作为申请人。(二)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申请条件1.申请人具有本县县城区常住非农业户口两年以上,在本县城区实际居住,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本县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线(2017年县城区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5798元)1.5倍以下的低收入及中等偏下收入家庭;3.在本县城区内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或无自有住房,或家庭自有住房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自有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米以下(1人户在30平方米以下);4.未享受任何形式的住房保障;5.经民政部门认定并出具低保家庭证明的可以享受廉租住房;6.住房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三)下列家庭优先分配保

6、障性住房1.烈士遗属、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及享受国家优抚政策的家庭;2.孤、老家庭:指城镇中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的65岁(含)以上并有民政部门认定的家庭;3.家庭成员中有重大疾病(参照中国保险行业协会《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中重大病范围进行认定,申请时须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开具的有主任医师签字、加盖诊断证明章的病情诊断证明书和治疗凭证等)或有残疾的家庭(指家庭成员中有视力、肢体、智力、精神、听力和言语等残疾且残疾等级为四级(含)以上的家庭。申请时须提交“残疾证”和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残疾等级证明);4.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5.其他急需求助的家庭。(四)城

7、镇住房困难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住房保障1.一人户家庭,申请人未满35周岁;2.结婚不满3年(申请人年龄满35周岁的除外);3.离异未满3年(申请人年龄满35周岁的除外);4.至申请之日5年内有转让行为,且转让住房建筑面积超过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5.拆迁补偿安置面积超过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或享受货币补偿的家庭;6.申请人户口和父母(或岳父母、公婆)在一起,并共同居住,家庭住房面积超过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7.年满70周岁的申请人,不能单独申请,可以作为直系亲属的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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