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庄案法理研判_主要从证据学的角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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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李庄案法理研判_主要从证据学的角度.txt26选择自信,就是选择豁达坦然,就是选择在名利面前岿然不动,就是选择在势力面前昂首挺胸,撑开自信的帆破流向前,展示搏击的风采。  法学20ro年第2期  李庄案法理研判  主要从证据学的角度  龙宗智  内容摘要]现有证据未能有效证明审讯合法  因而在客观上未能证明李庄/伪造证据  而且现有证据未能证明李庄主观上具有制造伪证的犯罪故意“在主客观要件事实未获证明的情  况下  对李庄/制造伪证0的事实认定与定罪缺乏依据”而就/舫碍作证0问题  对所谓/敲作勒索  问题取证  称李庄妨碍作证不无疑问“但在公司实际控制人作证的问题上  从给

2、出的证据看  李  庄有过错”对李的行为可作有罪和无罪两种评价“考虑综合因素  为在现体制中保证刑事程序  的多元性与防错机能  倾向于对李庄案作除罪化处理  关键词李庄法理证明程序正当  在现代刑事制裁体系中  一切犯罪均以证据证明为定罪处罚之前提  因此系证明之罪  而非  自然之罪”对李庄案作法理研判的关键也在于此  即分析控方是否有效地证明了指控的犯罪  本文拟对此作一试析  由此考察有罪判决的正当性  起诉指控并经一审判决认定的李庄犯罪事实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作者单位:四川大学法学院  笔者需要说明的三点:其一  写这篇文章笔者是有顾虑的“因个人经历  我和重庆市的

3、检察机关与法院有十分良好的关系  与较多的往来  担心文章时相关单位的不利影响  也担心相关人士误解”然而  作为一个希望能对国家法治和对社会负一点责  任的学者  作为一个刑事证据法和程序法的研究教学人员  我很希望通过探讨这一典型案件使法律人。包括国家公安司法人员  以及律师更为理性  甚至使社会更为理性“如果真能因此案而使法治前进一步  那么  这一案件的发生也许是正面效果大于负  面”为此  也许需要打消个人的顾虑  负责任地探讨该案涉及的法理问题“其二  文章初稿形成后  二审于今年2月2日至3日  开庭审理”开庭审而非书面审的审理方式  这是许多人没有想到的“而且

4、6名证人包括关健证人龚刚模出庭作证”应当说  二  审法院在保障程序正当化方面做了很大的努力  应当充分肯定“其三  使许多人/大跌眼镜0的是  在一审时高调为自己辫护的  李庄在二审开庭时认罪  称/一审  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适用法律正确  撤回上诉理由0”然而  客观的学术分析不  应受被告人本人表态的影响  因此  在了解二审的一些情况并对文章作了适当修改后  笔者撰写了本文  一审庭审时  辫护人虽然作了很大的努力  但遗憾的是  辫护内容枝芡过多  开掘不够  未能紧瞬围绕犯罪构成的证明  这一关健问题深入展开质证与辫护说理  因此影响了辫护质  本文

5、作者并未旁听庭审  也未能阅读案卷材料  按理说缺乏证据分析资格“但好在本案一审审判时关健证人均不出  庭  而对他们的证言和其他相关证据判决书作了表述(虽然不够完整)”而且被告人!辫护人的意见以及与案件相关的一些信息  在网上与其他媒体上也已经披寡“因此初步具备分析条件”而对因资料不足难以作出判断之处  文中也将做出说明“然而  由  于作者毕竟没有充分接触证据以及个人的认识局限  证据分析可能存在偏颇与不合理之处  也请读者在阅读时注意  换页  第一项  伪造证据:教唆龚刚模编造被刑讯逼供的供述  同时指使律师吴家友贿买警察就此  作伪证(一审判决所认定犯罪事实的第一段

6、  第二项  妨害作证:引诱程琪作龚被敲诈勒索的虚假证言;指示龚刚华安排保利公司员工作  伪证  否认龚刚模系该公司实际出资人和控制者”李向法院提交了要求龚云飞!龚刚华!程琪等  证人出庭作证的申请“(一审判决所认定犯罪事实的第二段  对以上指控和判决认定的事实的证明作以下分析  一!关于第一项事实的证明  应当承认  要证明李庄编造龚被刑讯逼供的事实这一指控  是十分困难的”本罪系特殊主  体  李具备身份无疑  而需证明的主要内容  是李庄主观上的犯罪故意和客观上的犯罪行为“由  于本案中李庄确有要求龚向法庭声明被刑讯逼供以及要求其他人搜集相关证据的事实(对此李  也不否

7、认  那么  犯罪能否构成的关键  是在客观上李的行为是否属于/编造0事实  同时在主观  上  李是否具有伪造证据的犯罪故意”而这两点均属/要件事实  因此必须同时证明  否则犯罪  不成立  一)现有证据未能有效证明审讯合法  因此难以证明李庄/伪造证据  应当承认  控方提供的证据  可以说使龚刚模口供获取的合法性得到了相当程度的形式上的  证明“所谓/形式上的证明  是指控方举出了多份证据  来证明对龚的取证是合法的  这些证  据相互印证”主要包括:(l)龚本人供述:公安人员合法取证  没有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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