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庄案的法理与伦理反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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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李庄案的法理与伦理反省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范忠信一、中青报华龙网系列报道与舆论审判李庄七大“作恶事实”:(1)传授五招“翻身秘术”,包括“眨眼”;(2)敲诈245万或3000万;(3)声称“跨区捞人队”;(4)经常炫耀“后台很硬”;(5)曾开车撞向女检察官;(6)发“够黑,人傻,钱多,速来”短信;(7)接受“嫖娼”招待。一、中青报华龙网系列报道与舆论审判“黑律师”与“黑社会”:《重庆打黑惊曝辩护律师造假事件近20人被捕》重庆代理成为“律师界热门”,“许多北京律师如赶场般云集重庆,寻找开展‘业务’和施行‘潜规则’的机会”。四个典型律师

2、:“打工律师”到“讼棍”周立太;贪污犯情妇胡燕瑜;“黑社会狗头军师”赵长青;黑律师李庄。刑辩胜诉率只有5%,造成“第二次伤害”。二、举报辩护人立功与大众伦理警方鼓励龚刚模举报李庄:诱使被告人举报对自己提供法律帮助的人,实即鼓励人们为自己减罪而忘恩负义。很多国家规定:律师、医师、宗教师与罪嫌的近亲属一样,有为当事人保密并拒绝作证的权利。眼前治安利益不得伤害人道人伦的基本价值。“亲亲相隐”,近亲属有拒绝作证权。三、学生徒弟作证与师徒道义马晓军身份:助手、徒弟、学生、合作律师证言取得:当同案犯还是当控方证人的选择。注意反常:马两审均不

3、出庭作证;宣读马证言后不出示证词原件;中央台和中青报采访不了马。中外法律:“亲亲相隐”扩大到了非亲属,部曲奴婢为主隐(唐宋),雇工人(含长短工、轿夫)为主隐(明清);所有关系亲密者之间可拒绝作证(欧美)。容隐之理:尊重伦理底线,防止官吏逼人悖逆伦理,伤害善良风俗。防止拘捕亲近者株连无辜。四、逮捕证人与囚徒告举八证人两组:龚刚模及其妻子、两弟、两员工等六人(被代理方);马晓军、吴家友两人(合作者)。取证手段与八人的两难选择:做同案犯还是做控方证人。古代中国“负罪不得告人事”,“见禁囚不得告举他事”;西方法强调告举者意志自由。刑诉法

4、43条严禁以刑讯逼供或威胁、引诱、欺骗及其它非法方法取证。五、眨眼教唆与现代腹诽龚:“他直向我眨眼,我就懂起了”;贴身监视,“眨眼”与“大声说”矛盾;律师法:律师可单独会见,不得监视。刑讯逼供迹象显露与否与律师职责。西汉“腹诽门”,今日“眨眼门”?六、拒绝说理与证据专横中央电视台采访录像不能作为证据;拒不出示自己反复提到的监控录像;不许辩方出示自己保存的会见录像;拒不出示任何证人证词原件;拘押证人取证仍然是“依法取证”;有利被告的证据均“与本案无关”;一审不让所有证人出庭作证;两审均不许辩方证人出庭作证;“法医鉴定并没有认定刑讯

5、逼供”。七、无需涉伪“实证”与单凭口供定罪刑法306打击律师(1)自行毁灭或伪造证据(2)帮助当事人毁灭或伪造证据(3)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定罪关键:强调必须有证据的“灭”、“生”、“变”。必须有涉伪“实证”和“妨碍司法”事实。强调“证”和“碍”。法律没有“谋伪证”、“谋妨碍司法”罪名,不能惩罚思想犯;如果先办完龚案再审李案,更加顺理成章;想证明被刑讯、被敲诈,均有案卷和伤痕可据;介入龚案时侦查已经终结,证据已相对固定;不怕律师作伪。法律本来规定侦查时可介入。八、不准退出与“借头一用”龚刚模12月10日举报

6、李庄;重庆司法局当日通报北京,要求李退出;12月12日经所党委研究决定,李庄短信告知法院退出代理;12月12日重庆警方在北京医院拘留李庄;12月13日李庄被正式批捕;12月14日中青报开始报道。是否符合犯罪中止——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包括力挺官方的陈忠林教授也如是观。为何选择李庄李庄高调出场,嗓门大,与警方多次冲突;夸耀“后台很硬”,更符合“杀鸡儆猴”需要。“12月3日,李庄来到市第一中级法院,提出了被告人龚刚模在侦查过程中被刑讯逼供、无法正常会见当事人,以及被告人关押地点违法等一系列杜撰的问题”;“为

7、设置更多障碍,李庄不断炮制出新的质疑,如检察机关移送证据不足、龚的交待笔录出现多份雷同等”(中青报12月14日报道)。九、操纵证人出庭与联合演出是否愿出庭都“齐刷刷”,有称未接到通知;回答控辩提问态度迥异,对辩方“不知道”;证人谎称不会说普通话,又屡屡漏嘴;堂弟助手不知堂兄老总去海南及受伤事实;法官动辄以“与本案无关”制止质问证人;不准辩方证人出庭:“对本案影响不大”;反问“那个龚刚模?”“没有听见你说过(龚受刑讯事)。”十、捏造嫖娼事件与人格抹黑法庭辩论劣势,检察官抛出“杀手锏”;官方媒体事后匆忙“补充报道”;嫖娼地点:两者说

8、法不一;重庆嫖娼是否实行“实名制”?色情场所敢于打黑中继续营业?犯罪店名为何实行“马赛克”保护?抓嫖照片穿帮:12月初的重庆是夏天?传统妖魔化手法:“一淫二盗”,“万恶淫为首”;“淫棍”比“伪证犯”更可恨。十一、“交易”穿帮到底羞辱了谁第一个是龚刚模与当局之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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