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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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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自由裁量指导标准编制说明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意见》(辽政办发[2014]24号)要求,根据《辽宁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我办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开展了此项工作,建立了项行政权力裁量标准。一、辽阳市人防办主要工作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人民防空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本地区人民防空工作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二)制定并组织落实防空袭预案,建立辅助决策系统;指导、监督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重要经济目标防护措施
2、;组织指导人民防空疏散准备工作。(三)收集、研究、汇总人民防空信息,为政府组织开展人民防空工作提供信息保障。(四)制定并组织实施人防工程建设规划、计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与城市相结合的人防工程建设规划、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城市地下防护空间规划、建设、管理,并参与城市地下非防护空间的规划、管理和城市总体规划的运行监督。(五)制定并组织实施人民防空警报、通信建设规划、计划,组织协调通信保障工作。11(六)组织开展人民防空宣传教育工作,指导、监督群众防空组织的组建、训练和演习。(七)组织人民防空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应用和
3、交流。(八)负责管理人民防空经费、物资和国有资产。(九)协助地方党委和同组军事机关考察、任用下一级人民防空部门的领导干部。(十)承办市政府赋予的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有关保障任务。(十一)承办市政府和市国防动员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二、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二)《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三、建立行政裁量标准情况经确认,我办现有行政权力11项,其中行政处罚6项,行政许可4项,行政征收1项,共分解为23档。本指导标准,将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变化和行政执法实际变动情
4、况,及时进行调整和修订。辽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2016年5月16日11辽阳市人防办行政自由裁量指导标准序号法律依据条款及规定内容适用条件或事实要件确定标准裁量幅度实施科室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一)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及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行政许可:【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实施〈人民防空法〉管理办法》(1998年9月25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十条:建设单位在办理新建民用建筑计划、规划审批手续时,必须接受县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
5、部门对防空地下室建设的审查。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按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经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可易地修建;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确有困难的,经省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缴纳易地建设费,由县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易地建设:(一)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3米或者地下室空间净高低于防空地下室规定标准的新建10层以上的民用建筑;(二)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网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技术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民用建筑;(三)在建筑物下只能局部修建防空地下室达不到规定指标的民用
6、建筑;(四)建在暗河、流沙等地质条件很差地段的民用建筑。易地建设费按国家和省的规定收取,纳入人民防空经费专户管理。【规范性文件】《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第四十七条: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下列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一﹞新建10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埋深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二)新建除一款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按照地面建筑面积的2-5%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
7、室;(三)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除一款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的2-5%集中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按二、三款的幅度具体划分;一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4-5%修建;二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3-4%修建;三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和其他城市(含县城)按照2-3%修建。新建防空地下室的抗力等级和战时用途由城市(含县城)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确定。1、人防工程建设计划批件;2、规划定位图及缴费联系单;3、政策性减免依据;4、涉及早期人防工程的须提供测量部门(具备
8、资质)出具的建筑物基础与人防工程关系实测图、设计单位出具的建筑项目对人防工程的影响。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按规定标准实地测量、全程监控;提出初审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人防工程的建设质量监督和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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