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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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问题研究  摘要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是我国保险法上的重要规定,是在当事人中合理分担风险、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的基础制度,是保险法最大诚信原则的具体体现,与保险人的说明义务相互对应。投保人通过向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购买保险产品、转嫁风险,保险人根据保险标的风险状况确定保险产品的价格。投保人虽然是保险产品的购买者,但比保险人具有更多风险的信息和数据,保险市场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投保人利用自身的信息优势的逆选择行为大量存在于保险市场。如果大量高风险的投保人对保险产品和保险人进行逆选择,而保险人又无法根据完整风险信息对保险产品进行定价,保险人就会受到重大损失,保险市场的供求平衡也将遭

2、到破坏关键词如实告知义务信息不对称原则风险分担逆选择作者简介:刘轶,河北大学经济学院博士,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法学院讲师,研究方向:保险法中图分类号:D922.28文献标识码:A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12.0439保险市场存在信息不对称特点,由此产生的逆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一直是阻碍保险业发展的重大难题,我国《保险法》通过吸收国外先进立法经验、以最大诚信原则和信息不对称原理为理论指导,建立了一套中国特色的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制度,为解决保险市场的信息不均衡问题提供了制度规范。但由于保险业的迅速扩张,依然存在大量的虚假索赔和保险欺诈问题,如实告知义务制

3、度也需要进一步完善。我国《保险法》第16条第1款规定投保人应依据保险人的要求客观的、完整的、如实的告知被保险人或者保险标的物的风险状态,从立法上确认了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2013年6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2015年9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议并通过的《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解释(三)),对如实告知义务制度进行了完善和细化,但是在告知义务的主体、告知义务的履行期限、告知范围、重要事项的判断、违反义务的法律责任以及保险人的解除权与撤销权的行使方面还存在很多不足一、告知义务的主体9各国保险法对如实告知义务制度的主体

4、范围规定不尽相同,主要包括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投保人作为告知义务的主体目前并不存在争议,而被保险人是否可以作为告知义务的主体目前理论界存在不同观点,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理解。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主体重合,投保人同时也是被保险人时告知义务由自身承担。当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分离,投保人为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责任投保时,被保险人是否应当作为告知义务人呢?目前学术界存在肯定说和否定说两种观点肯定说认为,人身保险中的被保险人是自身风险信息的原始持有者,对自身的健康状况比任何人,尤其是投保人更加了解。在财产保险中,被保险人是财产的所有者或控制人,可以有效的防范风险,抑制风险,而且作为接受经济补偿的对象,依据公平原则

5、和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应该承担告知义务;在责任保险中,被保险人的行为和事后道德风险直接决定保险事故发生的概率。所以,被保险人作为告知义务人是正当合理的。《韩国商法》采用此说,台湾地区学者江潮国先生认为,台湾地区“保险法”关于告知义务的规定也同样适用于被保险人,从保险合同当事人应尽最大善意的角度而言,被保险人必须负告知义务,这是保险人计算保费的基础。①9否定说则认为,保险法律关系仅存在于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保险合同作为双方当事人的约定产生债权,而债权具有相对性,不能规制合同之外的第三人。投保人直接对话保险人,其向被保险人了解风险状态并告知保险人是前合同义务,最大善意的客观要求。《意大利民法典》

6、,我国澳门地区《商法典》均采纳否定说,立法上不不认可被保险人的告知义务。我国的《保险法》和《解释(二)》也没有明确规定被保险人具有告知义务笔者认为被保险人承担如实告知义务更有利于保险人测评保险标的发生事故的概率、完善承保条件和精算保费,对发挥契约精神和整个保险业的健康发展均有重要意义。②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风险调查也会付出一定的成本,这一成本通过合同安排和市场交易部分转嫁到投保人一方,高额的交易成本不利于保险资源的分配和社会风险的分担,也会降低保险产品交易量,被保险人和投保人如实告知的结合可以有效降低交易成本,更有利于保险市场的长期发展和商业风险的规避。而所谓的合同相对性原则也是可以突破的所

7、以,我国立法机关应当修改《保险法》把被保险人纳入到保险法如实告知义务的主体范围当中。《解释(三)》(征求意见稿)第五条规定当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分离时,被保险人依据保险人的询问如实告知的视为投保人的如实告知。这在立法上首次提到了不是合同当事人的被保险人也具有告知义务,但在最终颁布的正式稿中又将本条删去,可见理论界对告知义务主体还存在争议二、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的过错形式9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时,表现出的主观过错包括故意,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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