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投保人地如实告知义务.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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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论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夏华玲摘要:如实告知义务是诚信原则的重要内容之一,它要求在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人应将有关保险标的重要情况,如实向保险公司陈述、申报或声明。本文拟从告知义务的概念出发,分析告知义务的履行、违反及其法律后果等相关问题,并结合其他国家或地区有关告知义务的相关规定,探讨我国现行保险法中告知义务的立法完善。关键词:保险法诚实信用如实告知立法完善一、如实告知义务的概念保险是经营风险的行业,无风险即无保险。风险的大小和性质不仅直接影响着保险人是否承保,并且决定着保险费率的高低和保险合同的内容。何谓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

2、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费;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学者普遍认为此条即是关于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规定。

3、笔者认为,所谓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指在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人应将有关保险标的重要情况,如实向保险公司陈述、申报或声明的义务。保险法中规定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反映了保险合同的最大诚信性。告知的方式通常表现为陈述和说明,既包括对事实状况的描述也包括对过去或将来发生行为的陈述。可见,如实告知只不过是投保人在订约前,对保险标的状况的陈述,它仅为缔结保险合同前的预备行为,投保人向保险人履行告知义务所为之陈述仅仅为保险合同赖以订立的信息,并不当然构成保险合同的内容,而投保人此项如实告知义务,在性质上系先契约义务,并非保险合同的效力体现,也非保险合同的成立要件,因此投保人1履行告知义

4、务并不是履行保险合同所规定的义务,而是履行法定的义务。告知义务是法律规定的告知义务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的一种法定义务。告知义务的理论依据是整个告知义务制度的基础,对告知义务制度的设计具有宏观上的指导意义。对此有学者提出了危险测定说。危险测定说或称技术说或危险估计说,该说认为保险合同的成立,以能测定危险、计算保险费为条件,保险人关于保险标的危险的测定和保费的计算对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有很大的依赖性。虽然通常情况下对风险程度进行评估是保险人的责任,但却要以投保人的告知为基础。因为不同的保险标的所面临的风险程度及其造成的损失是不同的。保险人只有对保险标的进行充分了解后,才能正确地识

5、别风险、测定风险,从而在被保险人之间科学地转嫁、分散和分摊风险。但现实中保险标的一般是由投保人掌管和控制的,保险人并不知晓保险标的的状况,只有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对此作出充分的披露和陈述后,保险人才能对保险标的的风险状况作出合理的评估,以决定是否承保和保险费率。危险测定说立足于保险的技术层面,反映了告知义务的产生依据,成为近代多数学者所主张的通说,我国现行保险法即采此说。二、告知义务的履行在告知义务的履行中,涉及到告知的范围、告知的方式、方法及告知的内容等概念。它们各自的内涵和外延有所不同,正确界定这些概念对准确理解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有重要意义。1、告知的方式:主动告知抑或被动

6、告知关于告知方式,国际上有两种立法例,即主动告知与被动告知。1主动告知又称“自动告知”,要求投保人将应说明的事项,不以保险人的询问为限,只要是投保人所知悉的事项,即使保险人未询问,仍在告知义务之列。早期海上保险立法多采主动告知模式,要求投保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将其知道或应该知道的一切重要事项告知保险人。被动告知即“询问回答告知”,即投保人仅对保险人询问的事项告知即可,保险人未询问的事项无须告知。询问告知的立法宗旨在于保护投保人的利益,限制投保人的告知范围,防止保险人动辄以投保人违背告知义务为则解除合同或拒绝承担赔偿责任。我国保险立法对陆上保险与海上保险分别作了不同的规定,《保险

7、法》第17条要求投保人仅对保险人询问事项履行告知义务,《海商法》第222条规定:“合同订立前,被保险人应当将其知道的或者在通常业务中应当知道的有关影响保险人据以确定保险1江朝国《保险法论文集(一)》,台湾瑞兴图书股份有限公司,1997年版。2费率或者确定是否同意承保的重要情况,如实告知保险人。”可见,保险法采被动告知方式,而海商法则采主动告知方式,这主要因为海上保险风险大,保险人很难控制,而投保人皆为从事贸易活动的商人,有专业知识,对风险有准确判断,履行主动告知义务符合最大善意原则的要求。2、告知的范围:无限告知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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