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浅论合同订立时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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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浅论合同订立时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履行导读:本论文是一篇关于义务和被保险人方面的优秀论文纲要范文,对正在写有关于浅论合同订立时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履行论文的写有一定的参考和指导作用,免费供学生们阅读下载。(民族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81)摘要:目前我国《保险法》仅将投保人作为告知义务的主体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应该将被保险人纳入义务主体的范畴,时告知义务的受领人方面,保险人也应当享有告知受领权.应当增加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时保险人的救济方法,对目前规定的保险人合解除权进行限制,以利于保险价值的实现.关键

2、词:保险合订立实告知义务中图分类号:D922。284文献标志码:A:10022589(2011)26005902一、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实告知义务概述首先,实告知义务是先合义务,此性质明确了实告知义务的履行时间其次,实告知义务是法定义务,管双方当事人都会合中进行约定,但是实告知义务是直接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产生,是法定的义务再者,实告知义务是不真正义务,当投保人违反该义务时,保险人没有诉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也不产生损害赔偿请求权,但以行使合解除权.经过上面的论述,我们以总结出,谓投保人及被保险人的实告知义务,是指投保人

3、和被保险人订立保险合时,应当将有关保险标的的信息向保险人做出实陈述、说明的义务.我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对此做出了规定:订立保险合,保险人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实告知.二、实告知义务的义务主体及受领人1、实告知义务的义务主体关于实告知义务人的范围,国立法规定一致.有的国家规定告知义务人为投保人,德国、意大利日本则区分损失保险和生命保险而分别为规定,损失保险由投保人负告知义务,生命保险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均负有告知义务韩国则要求投保人和被投保人负有告知义务美国有的州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

4、负告知义务,有的州规定,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均负有告知义务,但美国保险理论和实务普遍认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负告知义务.从我国《保险法》第16条的规定来分析,负有告知义务的,仅为投保人而,不包括被保险人内.我国台湾地区《保险法》第64条关于告知义务人的界定与此相,也仅为投保人.对此,有学者也认为,告知义务的主体为投保人,至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则无此义务,但台湾学者通说则认为,告知义务人应包括被保险人内.被保险人,是指财产或人身受保险合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保险实务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以为一个人,此时,被保险人负有实

5、告知义务.但更多的情况是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不是一个人,这种情况下,被保险人是否负有实告知义务法律无能为力了.笔者认为,保险活动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均负有实告知义务.首先,告知义务的立法理由主要强调最大诚信原则,以保证保险人能够正确估计风险,依此决定是否承保及保险费率的确定.保险标的不是被保险人自的身体及其利益,是被保险人的财产权利,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了解比投保人详细,便于实告知义务的履行.而且,不规定被保险人的告知义务,有能导致规避法律的行为发生,时为保险人确定风险增加了成本.其次,保险合中,被保险人是保险合的关

6、系人,是保险合权利义务的承受者.财产保险中,发生保险事故后享有索赔权的只能是被保险人.人身保险中,保险事故发生时果被保险人生存,保险金一般只能由本人领取,从权利和义务对等的角度分析,被保险人履行告知义务也是应该的.再次,当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分离时,被保险人故意实告知,保险人是否享有合解险权?不享有,对保险人欠公平享有,则又于法无据,此,不免滋生困扰.鉴于此,被保险人理应成为实告知义务人.2、告知义务的受领人保险公司是告知义务的受领人这是肯定的,这里主要讨论的是保险人是否也能成为告知义务的受领人,这将影响保险人知事项

7、对保险人的效力问题,从而影响最后保险人能否行使合解除权.江朝国学者认为,保险人既得代保险人为保险业务,故人于订立契约时,知悉事实或接受告知事项,对本人直接发生效力.虽人未向保险人转达者亦.美国,保险人权限内收到的通知或取得的知悉以视为保险人收到了通知、取得了知悉,这是公认的法律规则.果保单签发时,保险人经得知存违反保单规定的事实,那保险人便失去了以此事实宣告保单无效的权利.时针对我国目前实践中有的保险销售人员和人为了增加保费收入,订立合时明知投保人未实告知仍意承保,甚至于主动告知投保人不要实告知以免不被承保等现象

8、,实有必要将保险人作为告知受领人一、三、实告知义务的履行时间与方式1、履行的时间从投保义务和被保险人论文纲要范文人投保到保险合订立是一个过程,保险实务中投保人申请和保险人承保间会有一个时间差,此需要明确实告知义务的履行时间即订立保险合时是指投保人提出投保申请时还是指保险人作出承保意思表示前.笔者认为是后者.这是为不管是从告知义务制度设立的目的即危险测算,还是告知义务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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