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时的审理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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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时的审理要点作者:薛闳引  发布时间:2009-08-1216:16:32【要点提示】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中,保险人常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而拒绝理赔,从而导致纠纷。审理此类案件,应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把握:一是近因原则的常识性判断,二是应区分投保人系故意或过失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及法律后果,三是保险人是否尽到如实告知的双向义务。【案例索引】一审: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08]鼓民初字第2184号二审: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榕民终字第540号【案情】原告(上诉人)王永生被告(被上诉人)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

2、司原告王永生与王广胜系父子关系。2006年6月26日王广胜向被告填写本案保险合同附件《个人人身保险投保单》(以下记载为“投保单”),内容:保费金额168元;在健康告知事项是否有肾炎、肾病综合栏症一样中,王广胜注明为否;在声明与授权一栏中约定“本人对本投保单、与投保单有关的各份问卷及文件内的声明、陈述、告知均属事实,如有隐瞒或日后发现与事实不符,即使保险单已签发,贵公司可依法解除本保险合同,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任何保险事故贵司不负保险金给付责任”,王广胜签名确认。该保险单记载的投保险种是“综合意外伤害保障计划”5,其中如投保人意外伤害身故、残疾可获保险人理赔人民币10000

3、0元。6月29日,被告与王广胜签订一份《个人短期人身保险单》,约定:保险期限自2006年6月29日零时起至2007年6月28日止,受益人为原告;保险金额为155000元及意外伤害住院补贴费用。南平市公安局延平分局刑警大队及派出所证明:王广胜因救人溺水身亡。另查:王广胜于2005年6月24日在南平市第一医院住院治疗,初步诊断为肾病综合症。被告系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的子公司。2007年9月,原告因本案保险合同向被告索赔。同年11月23日,被告在相关法律规定的60天内向原告发函,表示拒不理赔并解除本案保险合同。原告诉至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后原告

4、不服,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审判】福州市鼓楼区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王永生之子王广胜与被告泉州支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投保单是签订保险单的前提条件,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投保单已明确告知王广胜如有隐瞒投保单规定的病史,被告将不给付保险金。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王永生的诉讼请求。5一审判决后,原告王永生不服,上诉称:一、原审判决以投保单约定王广胜如隐瞒病史则保险人可解除合同为由驳回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在保险合同中,对保险人合同解除权有严格限制,而该条款是以格式条款排除保险法第十七条对保险人解除权的限制,不

5、具有法律效力。且该格式条款将保险合同的解除权无限扩大,加重了投保人的责任,该格式条款应当认定为无效。二、投保人王广胜并未违反如实告知义务。既往病史不属于意外伤害险的重要告知事项,被上诉人要求王广胜告知病史没有法律和理论依据。因此,被上诉人本应将意外伤害险的投保单与健康险、人寿险的投保单进行区分,不应再要求投保人告知病史,但被上诉人仍然使用通用型投保单。而根据保险法理论,对于保险人询问的事项,投保人若能够证明不为重要事项的,可以拒绝告知。三、王广胜未告知曾患肾病并不影响被上诉人决定承保和增加保费,且其死亡与其病史无任何因果关系,被上诉人应当支付保金。四、王广胜系上诉人夫妻独

6、子,且上诉人夫妻均为残疾人且依靠儿子王广胜赡养。现王广胜系救人而溺水死亡,被上诉人却滥用解除权拒付保险金,不但没有法律依据,而且违背了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及基本的社会公德。综上,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保险理赔金100000元及利息。被上诉人泉州支公司辩称:投保人王广胜在订立保险合同前,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法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所以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对上诉人提出的索赔请求予以拒绝,符合法律规定。投保单的声明与授权一栏有投保人签名确认,这表明投保人已经以书面的形式就有关事项向投保人明确说明。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了投保人应履行

7、如实告知义务,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告知义务,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在投保时严重违反了该条款的如实告知义务,泉州支公司对上诉人提出的索赔请求予以拒绝符合法律规定。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保险合同保险责任范围仅为意外伤害所致的医疗、死亡、残疾等,保险条款中约定保险人对投保人“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而发生的治疗”不承担责任,可以说明疾病所致伤害不在本案保险合同责任范围之内,因此,投保人王广胜在该保险合同中没有隐瞒病史的必要。投保人王广胜系因救人而溺水死亡,该意外事件与其既往病史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投保人如实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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