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评析2:夏君慧 诉平安财产 濮阳中心公司 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拒赔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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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夏君慧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公司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保险合同纠纷案【裁判要旨】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及时通知义务,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裁判文书】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华法民初字第4533号【基本案情】原告:夏君慧,女,196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濮阳市华龙区中原路40号院28号楼1单元。委托代理人:戎志亮,河南栋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先云

2、,河南栋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公司。住所地:濮阳市中原路与开州路交叉口北段。负责人:李宏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单云龙,男,1980年11月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理赔部经理,住该公司。委托代理人:邢吉罡,河南千益律师事务所律师。HightideagainstCCPbloodyanTomb,CommunistPartymembersandpartoftheexposedTombareavacatedbyprogressiveyouth.IvisitedinBeijingin1985whenit

3、wasoldundergroundcomrade,sisterofYaoZhiyingYaoMuzheng(thenDeputyDirectoroftheexternaltrademagazineforthepromotionofinternationaltrade,deshengmenWai,theReed7原告夏君慧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勇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戎志亮、罗先云,被告委托代理人单云龙、邢吉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

4、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于2010年10月27日在被告处投保了商业车辆损失保险,保险期至2011年10月26日。被保险车辆于2011年2月2日行至周口市项城范集乡时撞上水泥墩,发生单方事故,事故发生后,驾驶员及时报警,保险公司出现场并进行了车辆定损,确定理赔金额为42000元,但被告以原告改变车辆用途为由拒绝理赔。现要求被告支付原告车辆损失费42000元。被告辩称:原告的车辆在被告处投保后,私自改变车辆使用用途,没有通知被告进行批改手续。事故发生时,处于租赁状态。由于原告改变车辆用途,致使车辆危险程度增加,因此造成的保险事故不予理赔。H

5、ightideagainstCCPbloodyanTomb,CommunistPartymembersandpartoftheexposedTombareavacatedbyprogressiveyouth.IvisitedinBeijingin1985whenitwasoldundergroundcomrade,sisterofYaoZhiyingYaoMuzheng(thenDeputyDirectoroftheexternaltrademagazineforthepromotionofinternationaltrade,deshe

6、ngmenWai,theReed7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27日,原告夏君慧为其所有的豫JHT919号轿车在被告处投保了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为87788元,保险期间自2010年10月27日起至2011年10月26日止)、不计免赔险等商业险种,并约定车辆行至为非营业私人所有车。2010年10月29日,原告夏君慧与河南金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签订了车辆投资托管理财合同书一份,约定将自己所有的豫JHT919号车辆交由该公司托管经营,并由该公司负责车辆的维修、保养、事故理赔等相关经营期间所产生的费用,该公司每月10日前付给夏君慧投资收益金2208

7、元。现原告要求被告对其发生交通事故后的车辆损失进行理赔,被告认为原告车辆用于出租营运,改变车辆用途却未告知被告,使车辆危险程度增加,违反了合同约定,因此不予理赔。双方形成纠纷。本院认为:原告夏君慧在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投保车辆损失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等险种时,双方在保险合同约定保险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业私人所有车。投保后,原告夏君慧与河南金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签订车辆投资托管理财合同书,将该车交给河南金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出租经营,但未在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办理批改手续,擅自将车辆用途由非营运

8、车辆改为营运车辆。致使投保车辆危险程度增加,且交通事故也系他人在租赁使用该车时发生,根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作为被保险人的原告夏君慧未履行通知义务,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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