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

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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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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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原稿)河南千益律师事务所研究室社会生活中风险无处不在。自然灾害、意外事故以及商业经营亏损等都可能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人们渴望消灭危险,减少危险或转嫁危机。保险则是危险管理的一种有效方式,购买一份保险,把特定的风险纳入保险的赔付范围之内,对于保障生产、生活安定具有重大意义。保险合同作为投保人和保险公司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具体承载着保障安全的使命,应当诚实信用地全面履行。本文就保险法律实践中关于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与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这一具体问题进行探讨,仅以参考。一、

2、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应当具有决定性、持续性。所谓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是指作为保险合同基础的保险标的原危险状况发生了重大改变,将对保险公司产生严重不利影响的情形。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56,决定着保险公司是否承保、承保的范围、保险费率的高低等重大问题。因此,我国保险法规定当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但是何为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是否一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情形发生,被保险人都必须立即告诉保险公司?保险法没有明确规定。本文认为,决定性和持续性,应当是构成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基本特征。1、决定性。保险合同成立前后,保险标的

3、危险程度不是一成不变的。保险合同签订时保险标的的危险状况,是保险公司判断承保与否以及保险费率为多少的依据。保险合同签订后保险标的的危险状况虽然发生了变动,但并不足以影响合同利益关系平衡的,不属于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被保险人没有通知的必要,这也是合同关系稳定性的要求。我国保险法第17条规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根据法律条文上下衔接,前后贯通的特征,那么保险法第49、52条规定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含义,应当是指达到“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这样的危险状况

4、。否则,不致于因为被保险人没有及时通知就免除保险人赔偿责任如此严重的法律后果。因此,所谓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应当具有决定性。不具有决定性的危险状况变化,不构成保险标的危险程度的显著增加。562、持续性。保险标的风险增大并导致保险事故发生,伴随着一个持续的发展变化过程。这一过程给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提供了发现风险、判断危险程度大小的机会,也给予其决定是否通知保险公司以及怎样尽快通知的缓冲期。因为这期间存在诸如保险标的危险状况发生了变化但未被发现,或者虽然已经发现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甚至是被保险人主观故意造成危险程度增加,但由于种种原因而不通知保险公司等现象。如果保险

5、公司承保的原危险状况显著增加后立即发生了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根本没有时间通知保险公司,这样的保险事故法律后果应当依据有关保险合同条款的约定处理,不适用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及时通知的事故性质。比如顾客携带危险品上车后立即发生火灾或爆炸事故,保险公司应当按照火灾险事故承担保险责任,不应当以被保险人没有履行通知义务主张免赔。还有若危险状况增加后很快消失,恢复原状,也不适用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情形规定。比如顾客携带危险品上车后被及时发现并消除了危险,这一因素无须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因此,保险标的显著增加的危险状况必须能够持续一定的时间。二、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当

6、及时通知保险公司。56充分获悉保险标的的危险状况,是保险公司评估风险、确定保险费率和赔付范围并做出承保决定的基础因素。因此,保险法一开始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就要求投保人如实告知,在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以及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保险人。否则,违反合同义务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这符合诚实信用原则、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各国保险法均要求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时,投保人或被保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如《意大利民法典》第1898条第1款规定:“在情况发生新变化并在契约缔结时为保险人所了解时,保险人会做出不同意保险或在增加保险费的条件下同意保险的决定,则投保人有义务将风险增大的变化立即

7、通知保险人”。《日本商法典》第657条规定,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从速将危险显著变化或增加事实通知保险人。如怠为通知,保险人可以视为保险契约于危险变更或增加时失效。《韩国商法》第652条第一款规定:“在保险期间内,若保险合同人或者被保险人得知事故发生的危险显著变更或者增加的事实时,应当好不迟延地通知保险人。若怠于通知,保险人自得知该事实之日起1个月内可以终止合同”。我国《保险法》第52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我国《保险法》规定危险程度增加的通知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56根据保险法第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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