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危险增加通知义务之理论基础辨析

保险危险增加通知义务之理论基础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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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危险增加通知义务之理论基础辨析[摘要]保险合同属于继续性合同,合同履行过程中,保险标的情况的变化将影响缔约之初所承保的危险状况。相对人负有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保险人据此可对危险增加的事实作出新的估量,以决定是否继续承保。对危险增加通知义务之法律性质及理论基础进行辨析,对于深入探讨其合理性具有重要理论价值。[关键词]保险;通知义务;不真正义务;诚实信用;情势变更[中图分类号]G320[文献标识码]AAbstract:Insurancecontractsareakindofcontinuouscontracts.Duringtheperi

2、odofcontractfulfillment,thechangeofobjectofinsurancesituationwillinfluencetheunderwrittenhazardousconditionsignedatthebeginningofthecontract.Theinsuredisresponsibleforinformingtheincreaseofrisks.Theinsurercouldmakeanewevaluationbasedontheinformationtodecideifthecontractwi

3、llcontinue.Todifferentiateandanalyzethelegalnatureandtheoreticalbasisoftheobligationforinformingtheincreaseofriskshasimportanttheoreticalvaluefordeeplyexploringitsrationality.Keywords:insurance.Responsibilityforinforming,unrealresponsibility,goodfaith,changeofsituation保险之

4、意义在于投保人以缴纳保险费之方式将其个人生活中所遭遇之风险分摊于共同团体,而保险人则是共同团体所集合之保险基金的组织者与管理者。所谓保险人之法律责任,系以订约时标的物之危险程度为限,若订约后,该危险程度发生变化,或增加或减少,保险合同之对价平衡皆被打破,保险人之法律责任自然应重新予以认定,法律自无强制之理。由此可见,保险法规定危险增加通知义务,藉以透过危险增加与保费调整之技术来维持保险制度之对价平衡原则,以保障整个危险共同体之利益。一、危险增加通知义务法律性质之辨析关于危险增加通知义务之法律性质,保险法学界存在不同观点,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

5、附随义务说和不真正义务说。两种观点之并存,实则为理论之混淆。附随义务之特征在于,义务人须向对方当事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依据我国现行保险法之规定,被保险人违反危险增加通知义务,其仅遭受权利减损,如保险费之增加或保险保障之丧失,并不发生强制履行或损害赔偿责任问题。从法律上设置危险增加通知义务,其目的在于为保险人重新评估增加之危险提供可能,以使其决定是否或以何种条件继续承保。当保险人得知义务人未履行通知义务而主张权利时,保险人势必已知保险标的危险变化之具体状况,此时再强制义务人履行通知义务,既不效率,亦不符合制度设计之目的。因此,笔者认为危险增

6、加通知义务为不真正义务。不真正义务之作用机制在于其反向激励:违反不真正义务会导致利益减损。对于危险增加通知义务而言,其立法目的何在?若违反该义务,保险人既不能要求强制履行,亦不能要求损害赔偿,那么如何激励相对人为通知以平衡保险人之利益成为实现其效能之关键。细观我国《保险法》第52条之规定,被保险人履行义务,必然出现增加保费或解除合同之法律后果,而不履行义务,则会在危险显著增加与保险事故发生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之条件下丧失保险保障。言下之意,若危险显著增加与保险事故发生之间不具因果关系,则被保险人并不丧失保险保障,即可以要求保险人给付保险金。被

7、保险人履行合同义务,保险人必然遭受保费增加或解除合同之不利益;而在其不履行义务之情形下,尚存在获得保险赔偿金之可能,即被保险人此时并未遭受不利益。此时,投保方心存侥幸,无可厚非。由此可见,我国现行《保险法》关于危险增加通知义务之制度设计并不能达到真正约束投保方以促使其积极履行危险增加通知义务之法效。因此,须对危险增加通知义务之履行或不履行在法律后果之效力位阶上作出明确区分,为投保方提供合理之诱因,避免理性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心存侥幸。值得注意的是,危险增加通知义务是否属于强制性法律规范之问题亦需厘清。依权利义务之刚性程度,法律规范可细分为强制

8、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危险增加通知义务作为一项法定义务,从其逻辑结构而言,具有强行性规范之特征;然而,在保险实务中,合同当事人可对危险增加通知义务进行约定,从意思自治角度而言,此义务兼具任意性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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