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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4-15
《“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课件.ppt》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PPT专区-天天文库。
1、“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课题研讨河南千益律师事务所研究室刘俊贤律师河南平安产险法律合规室田玮2013年1月一、“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法律规定(一)(1)保险法第52条:“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给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经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
2、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一、“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法律规定(二)(2)保险法第49条第3、4款:“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经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第二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二、何谓“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
3、加”?(1)保险法没有列举具体情形(2)实践中怎样理解、把握?各保险公司的条款不一列举式、概括式三、“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法律特征(1)决定性,或者重要性。(2)持续性。发生保险事故,查勘、理赔过程中,能够准确判断、决定是否拒赔。四、“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法律后果保险人可以增加保险费(30天除斥期间)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30天除斥期间)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及时通知义务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与事故发生具有因果关系保险人的法定权利,依法拒赔减损,保险公司通用条款
4、或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内容与法律规定相同。五、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及时通知义务1、通知义务,是法定义务2、通知义务人3、通知义务的履行期间4、及时通知5、通知方式6、通知到达六、违反通知义务的免责情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机动车所有权在交强险合同有效期内发生变动,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以该机动车未办理交强险合同变更手续为由主张免除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机动车在交强险合同有效期内发生改装、使用性质改变等导致危险程度增加的情形,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请求保险公
5、司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七、理赔查勘取证1、车辆变更用途2、大货车加装、改装八、如何认定“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与保险事故的因果关系保险法上的因果关系理论(1)、以车辆变更用途为例(2)、以车辆加装、改装为例讨论1、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情形?2、哪些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事项已经写在了合同中?(1)车险(2)其他险种新春快乐!依法减损创造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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