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保险的监管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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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忧论文网www.51lunwen.com互联网保险的监管问题研究引言根据2014年2月25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在京发布《互联网保险行业发展报告》,这是中国保险行业首份关于互联网保险发展情况的研究报告显示:我国互联网保险发展现状、国内主要公司互联网保险经营模式介绍、国别及地区互联网保险市场情况、相关政策法规汇编等4个部分,同时反映了中保协在互联网保险行业自律服务方面的最新工作成果。45%险企涉足互联网保险业务。《报告》首次披露了近年互联网保险行业的经营数据,2011-2013年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主体

2、从28家上升至60家,年均增长率达46%,占全行业133家产寿险公司的45%;2011-2013年互联网保险规模保费从31.99亿元增长到291.15亿元。统计显示,目前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的60家保险公司中有44家人身险公司,占比超七成。《报告》分析认为,互联网保险虽经营时间短,但行业整体的发展意愿十分强烈,同时新兴公司更希望通过互联网保险找到业务的突破口。《报告》指出,3年间互联网保险保费增幅总体达到810%,年均增长率达到201.68%。其中,财产险公司规模保费增幅较高,达到991.74%,人身险

3、公司规模保费增幅也达428.23%。一、我国互联网保险的监管现状借助于网络的虚拟性,保险公司和第三方互联网保险平台规避保险监管的空间增大,对现行保险监管制度提出严峻挑战。必须引起重视的是:我国互联网保险监管的缺失与滞后有可能加剧保险市场乃至整个金融市场的不稳定。(一)法律法规滞后在我国,保监会及人大等相关部门制定的法律法规是保险监管的直接依据。目前,约束我国保险经营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

4、》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等,在这些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中,并没有专门针对互联网保险的相关规定。到目前为止,保监会尚未正式出台关于互联网保险的监管规定。2011年4月15日,保监会已就《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2014年1月20日,保监会印发《加强互联网保险监管工作方案》,研究部署互联网保险监管工作。中保协副秘书长单鹏表示,基于互联网平台销售的保险产品也是需要经过保监会审批的,同时在偿付能力、评估利率、利益演示等方面具有严格的监管规定,监管是持续的,并不存在互联网保险不受控的

5、问题。在国华人寿副总裁张文杰看来,互联网产品的介绍、利益演示等更加透明,直接接受大众的检阅,同时网销的所有产品也都经保监会审批,购买互联网保险的客户拥有较高的教育文化程度,这些都有效遏制了销售误导。招商信诺高级副总裁王涛则表示,网销业务的重要模式是网电融合,将潜在客户引导至公司官网或第三方合作推广网站了解产品,再由电话销售团队对客户进行电话外呼并完成销售,避免电话销售的骚扰嫌疑,以此降低客户投诉。ofwork,relationships,needandpossibility,putqualityfir

6、st."Improvestructure",referspartycarefully".IsamustadheretotheindividualabsorptionTheprincipleofthedevelopmentofamatureone,andstrictlyperformintheadmissionprocedure,topreventthePartymember无忧论文网www.51lunwen.com而在网络信息技术方面,我国对互联网保险进行监管所能依据的法律法规也仅有《关于维护互联网安

7、全的决定》、《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和《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必须承认,与互联网保险业务的蓬勃发展相比,我国互联网保险的法制建设明显滞后。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成为促进互联网保险健康发展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方面,保险网络化、虚拟化的发展使得传统保险监管法律法规的有效性大大降低,对于监管互联网保险不再适用或适用性非常有限。如:保监会规定保险公司必须在其营业执照所准许的区域内经营保险业务,而对于一些区域性互联网保险平台来说,若不能经营获准区域以

8、外的保险业务,网络营销无时空限制的优势就消失殆尽;还有,《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的签定或变更,必须有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亲笔签名,不得由他人代签,这也不能适应互联网保险的发展趋势;而对于如何认定和处罚恶意攻击互联网保险平台或从事互联网保险欺诈等行为,也无法可依、无据可查。另一方面,保险经营的特殊性和专业性决定了一般网络监管的法律法规无法满足互联网保险监管的要求。2005年4月l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正式实施,规定“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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