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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西安市学校教职工请假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学校教职工请假制度,规范教职工请假行为,落实教职工在请假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提高学校管理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西安市学校教职工请假暂行规定》.请假类别及休假时限第一条事假:教职工因事必须请假时,可请事假.事假每学期累计不得超过7天.第三条婚假:教职工本人结婚,给假7天.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往返路程假.晚婚(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另加20天.第四条产假:女教职工产假为90天.难产者增加15天;一胎多胞生育者,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15天;24周岁以上的已婚妇女生
2、育第一胎者,增加15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证者,另加30天.女教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者,给假15—30天;满4个月流产者给假42天.第五条哺乳假:符合《陕西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女教职工,学校工作岗位又能离开者,可由本人申请,学校同意,报教育局(委)批准,在其产假满后给予一年的婴儿哺乳假.第六条丧假:教职工的亲属(指父母,岳父母,公婆,配偶和子女)死亡的给7天.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往返路程假.第七条探亲假:凡工作满1年的教职工,与父亲,母亲和配偶不住在一起的,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亲待遇.1.教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
3、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2.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者,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3.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者,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4.教职工配偶公派出国留学,且出国前确定的留学年限在3年以上并在国外学习期限已达一年以上,教职工可申请出国探亲,假期一般为3个月,最多不得超过6个月.探亲假应安排在寒暑假内休假,不足者予以补差.第八条私事出境假:凡归侨,侨眷教职工因私事需出境时,须经学校同意后报上级教育局(委)批准,方可办理出境手续.1.凡申请去港澳的教职工从取得当地公安部门批准之日起,给假3个月(往返路途所需时间在内,下同);2.
4、申请出国者从取得护照签证之日起,给假6个月;3.教职工获准出境后,如遇特殊情况需要续假时,应办理续假手续.续假时限为去港澳的教职工不得超过1个月,出国的教职工不得超过3个月.第九条病假:教职工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可请病假.以上所有假期如遇寒暑假,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则寒暑假,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时间应计算在所休假期时间之内.假期待遇第十条事假待遇:教职工事假每学期累计超过7天的,从第8天开始,每超一天扣发本人当月日均工资.一年内累计超过3个月者,年终考核时不予考核.第十一条婚假待遇:在批准的婚假和往返路程假期间,发给全工资.产假待遇:产假期
5、间发给全工资.第十三条哺乳假待遇:假期发给本人工资的60%.假期不得从事有报酬的社会劳动.第十四条丧假待遇:丧假和往返路程假期间发给全工资.探亲待遇:1.国内探亲的教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和路程假期间发给全工资.2.出国探亲的教职工,探亲假期间发给全工资.私事出境待遇:归侨,侨眷教职工凡在国家规定的假期内,发给全工资;2.归侨,侨眷教职工申请出境被批准后,要求辞职的,参照《西安市国家公务员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办理.病假待遇:病假期间工资待遇:病假在2个月以内者,发给全工资.病假超过2个月但不超过6个月者,从第3个月
6、起发给病假工资.其中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10年的,发给全工资.(3)病假超过6个月至医疗期满或医疗期内医疗终结者,从第7个月起发给病假工资.其中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70%;工作年限满10年及其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80%.(4)曾获得西安市及其以上劳动模范或部队军以上单位授予的战斗英雄称号,并一直保留荣誉的,其病假期间发给本人全工资.医疗期待遇(1)医疗期是指教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的时限.(2)教职工需要停止工作进行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工作年限,给予3至12个月的医疗期:工作年限不
7、满10年的为3个月;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15年的为6个月;工作年限满15年,不满20年的为9个月;工作年限满20年及其以上的为12个月.(3)医疗期为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计算病休时间;6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计算病休时间;9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计算病休时间;12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计算病休时间.(4)教职工的停工治疗时间应在其享受的医疗期相应的计算时间内累加.停工治疗时间达到本人相应的医疗期的,为医疗期满;在规定的计算时间内,停工治疗时间未达到医疗期时限的,为医疗期未满.(5)教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致残,医疗期满以及医疗期内医疗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