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榮耀全人關懷協會章程草案

台北市榮耀全人關懷協會章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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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瑞安全人關懷協會章程草案第一章 總 則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中華瑞安全人關懷協會(以下簡稱本會)。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據人民團體法設立之社會團體,非以營利為目的。 宗旨如下:本會以結合神職人員及基督徒傳揚基督真理,並以實踐信望愛之精神積極投入全人關懷、身心靈教化及社區服務工作,以造福人群第 三 條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第 四 條 本會會址設於台北市。第 五 條 本會之任務如左:一、傳揚基督真理教義,促進身心靈各方面之全人發展。二、推動關懷有益胎兒、嬰幼兒、青少年(中輟生)、成人、家庭等全方位成長活動,促進家庭和樂、社會和諧

2、。三、結合與轉介政府及民間資源,使弱勢團體或有特殊需要之個人或家庭能解決問題並滿足需要。四、推展全人關懷相關之教育、生活、智能、情緒、經濟之培訓等工作。五、發行刊物,提供相關資訊及活動成果報告。六、其他符合本會宗旨之服務。第 六 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第二章 會 員第 七 條 本會會員分左列三種:一、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具有行為能力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後,為個人會員。二、團體會員:凡經政府機關登記有案之公私立機構或團體,贊同本會宗旨,填具

3、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後,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推派代表二人,以行使權利。三、贊助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個人或機構團體,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後,為贊助會員。五第 八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機關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第 九 條 會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一、喪失會員資格者。如:不贊同本會宗旨、不具行為能力、不繳納會費、死亡者等。二、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者。第 十 條 會

4、員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並於會計年度結束時生效。但應於三個月前預告之。第十一條 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第十二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惟贊助會員無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第十三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第十四條 本會以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4年,其各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定,應報請

5、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會員代表任期應配合理監事任期訂之。第十五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一、訂定與變更章程。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六、議決財產之處分。七、議決團體之解散。八、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之議決。第十六條 本會置理事七人、監事二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二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依序遞補,以補足原

6、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五理事、監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之當選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第十七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左:一、議決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開事項。二、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五、聘免工作人員。六、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七、其他應執行事項。第十八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應視會務需要到會辦公,其

7、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第十九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左: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二、審核年度決算。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四、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五、其他應監察事項。第二十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第二十二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第二十三條 理事、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

8、格者。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三、被罷免或撤免者。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第二十四條 本會置總幹事一人,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解聘時亦同。五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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