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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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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杨合旺诉方庄矿公司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009)修民初字第262号民事判决书原告杨合旺,男。委托代理人武中文,河南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玉静,河南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焦作煤业(集团)方庄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修武县方庄镇。法定代表人贾建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志强,男。委托代理人孙瑞红,女。原告杨合旺诉被告焦作煤业(集团)方庄矿有限责
2、任公司(以下简称方庄矿公司)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3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由于原告申请对方庄矿公司水泥厂2007年1月-6月的经营情况进行司法审计,本院于2009年4月16日依法裁定本案中止审理。2010年6月15日原告申请撤回鉴定的相关证据,本院依法恢复了案件审理。由于本案案情复杂,于2010年8月9日转换为普通程序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合旺及其委托代理人武中文、被告方庄矿公司委托代理人孙瑞红、张志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元月1日签
3、订了方庄矿水泥厂租赁承包协议。双方约定由原告承包焦作煤业(集团)方庄矿有限责任公司水泥厂(以下简称水泥厂),原告交纳承包风险抵押金10000元,承包期间为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期间届满进行财务决算,如果盈利归原告所有。承包期间届满,原告根据2007年6月底被告对水泥厂进行的财务决算,计算出承包期间的盈利为541095.87元。原告多次请求被告支付承包盈利和返还承包风险抵押金,均得不到被告回应,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在承包期间的盈利541095.87元和承包风险抵押金10000元。案件受理后,在举证期内,
4、原告申请法院调取相关证据,原告根据法院所调取的证据精确计算得出承包期间的盈利后,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承包期间盈利699924.58元,返还承包抵押金10000元。被告辩称,1、原告承包期间为2007年1月至2008年7月。在方庄矿水泥厂租赁承包协议第九条明确约定,租赁期满,如甲方继续租赁,乙方同意此协议顺延。而在2007年6月30日协议到期后,原告并未将水泥厂的设备及财产移交回被告,2008年7月原告才将各类印章移交给被告,故原告对水泥厂的承包期间应视为自动顺延至2008年7月。2、原告承包水泥厂期间,水泥厂是亏损状态,
5、没有盈利,应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根据原、被告的诉辩意见,本庭归纳案件争议焦点如下:原告对水泥厂的承包期到何时至,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承包盈利699924.58元和返还承包抵押金10000元有何依据?围绕本案争议焦点,原告为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在庭审中提交了如下证据:第一组:1、方庄矿水泥厂租赁承包协议,证明原、被告双方的承包关系;2、(2009)修民初字第509号民事判决书一份,证明原告承包水泥厂的期限截止到2007年6月30日。第二组:1、2007年元月26日双方签订的“承包方庄矿水泥厂接收清单”;2、方庄矿水泥厂截止2006年12月3
6、1日各种存货盘存表;3、方庄矿水泥厂截止2006年12月31日外欠尚未发出水泥报表—袋装部分;4、方庄矿水泥厂截止2006年12月31日外欠尚未发出水泥报表—散装部分;5、方庄矿公司水泥厂截止2006年12月31日应付账款明细表;6、方庄矿公司水泥厂截止2006年12月31日其他往来明细表;7、方庄矿公司水泥厂截止2006年12月31日应收账款清单;8、方庄矿公司水泥厂截止2006年12月31日其他应收款清单;9、方庄矿水泥厂截止2007年6月25日外欠尚未发出水泥报表—散装部分;10、方庄矿水泥厂截止2007年6月25日外欠尚未发
7、出水泥报表—袋装部分;11、双方签字的“2007年6月25日盘存情况”;12、截止2007年6月25日应收账款、其他应付款、其他应收款明细表;13、截止2007年6月25日方庄矿水泥厂应付款明细表。本组证据中期末、期初盘存数字相比较,证明原告在承包水泥厂期间的基本盈利为669940.3元。第三组:人民法院依法调取的水泥厂财务凭证,共计15份,证明承包期末双方应该在盘点核算时计入而没有计入或漏掉的数据,共计29984.28元。第四组:原告交纳租赁承包押金收款凭据一张,证明被告应当返还原告承包押金10000元。被告对原告所举上述证据质证
8、认为,对第一组证据中证据1无异议,证据2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指向有异议。判决书对承包期间的认定不是查明的事实,而是在本院认为部分的记载,不能作为原告承包期间的证明依据。承包期的截止应为原告交回各种印章和交回承包资产的时间,应为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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