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我国环境公益诉讼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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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析我国环境公益诉讼案件  环境公益诉讼即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公益性诉讼,是指由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或不作为,使环境公共利益遭受侵害或即将遭受侵害时,法律允许其他的法人、自然人或社会团体为维护公共利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下面一起看看本论文对我国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有什么样的观点。  论文摘要:环境公益分为集体公益和多人公益,多人公益实为个人私益之结合,目前司法实务界的环境公益诉讼具有公益和私益相结合之特点,以此可将环境公益诉讼分为三种类型,分别是纯环境公益诉讼、环境公益附带民事诉讼、

2、环境公益附带行政诉讼。纯环境公益诉讼依诉讼请求的不同分为排除妨害型环境公益诉讼和生态损害赔偿型环境公益诉讼。  论文关键词:环境公益;环境公益诉讼;环境公益诉讼类型试析我国环境公益诉讼案件  环境公益诉讼即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公益性诉讼,是指由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或不作为,使环境公共利益遭受侵害或即将遭受侵害时,法律允许其他的法人、自然人或社会团体为维护公共利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下面一起看看本论文对我国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有什么样的观点。  论文摘要:环境公益分为集体公益和多人公益

3、,多人公益实为个人私益之结合,目前司法实务界的环境公益诉讼具有公益和私益相结合之特点,以此可将环境公益诉讼分为三种类型,分别是纯环境公益诉讼、环境公益附带民事诉讼、环境公益附带行政诉讼。纯环境公益诉讼依诉讼请求的不同分为排除妨害型环境公益诉讼和生态损害赔偿型环境公益诉讼。  论文关键词:环境公益;环境公益诉讼;环境公益诉讼类型  当下中国关于环境公益诉讼的提法层出不穷,实务界也有不少的探索和具体的司法活动,首先体现在机构设置上,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贵阳清镇市人民法院、江

4、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均先后成立了专门的环保法庭,这些新成立的环境法庭,大都宣布且已经受理了部分环境公益诉讼。其次在司法实践方面典型案例数量也不少,对这些案件,有的法院不予受理,有的法院作出判决或者通过调解结案。这些司法实践都是非常有意义的尝试。但关于环境公益诉讼理解上的不同,势必影响到这种新型诉讼在我国的开展。  一、环境公益诉讼的概念界定  (一)公益  公益诉讼起源于罗马法,是相对于私益诉讼而言的。私益诉讼是指为了保护个人所有的权利的诉讼,仅特定人才可以提起;公益诉

5、讼是指为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诉讼,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凡市民均可以提起。与私益诉讼相比,公益诉讼的目的在于主持社会正义、实现社会公平、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公益是指不特定多数人所能直接感受、享受的利益,包括经济利益、社会利益和环境生态利益。公益从主体的构成来看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集体利益,即集体公益,一类是多个人的利益,即多人公益。[1]  前者是一种整体利益,它之所以称为公益,是因为它是多数人组成的集体的利益,该利益是不可分割的整体利益,是参与到这个整体中的每个成员的共享利益,此种利益不可

6、被集体中的成员所独享。如环境生态公益,它是集体成员整体分享的。后者的主体是一个个体,即享有某种利益的那个集体。它之所以叫做公,是相对于组成这个集体(也可以叫做共同体)的成员的私而言的。这种利益分属于多个人中的各个人。它之所以称为公益,是因为它是多个人的利益。即“一人为私两人为公”的概念,是多的概念。如环境污染中的众多甚至是不特定多数主体所遭受的利益上的损失。集体公益和多人公益都存在“多”,独立的多个人和构成集体的多个成员。但这两种公益在利益与主体的联系上却有明显的不同的。集体公益是不可在多个人之间

7、分割的真正的共享利益。如环境权中所体现的环境生态利益对于每个环境权主体来讲不可以分割,只能由各个主体共享,本质上体现环境权的公共属性。作为多个人利益的公益是多个人的利益,是分属于多个人中的个人的利益。它,准确地说是它们,本来就是多个主体的个人利益,它们只能由这个多数人中的个体来享有。如多数人或不特定多数主体的环境侵权纠纷中它们的利益,如果把它们合并起来,不允许各个个体享有,那就是对这个人权利的侵犯,从而也就是对这种“公益”的侵犯。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大多不作如此的细分,笼统称之为公益诉讼。如在“塔斯

8、曼海”油轮海洋环境污染案中,众多的大沽渔民请求的是因污染造成的海洋捕捞停产损失、网具损失和滩涂贝类养殖损失;天津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处请求的是渔业资源损失;天津市海洋局请求的是海洋环境生态污染破坏和生态恢复的索赔;三者均得到法院的支持。该案虽冠以环境公益诉讼之名,但只有后两者属于环境公益诉讼,渔民的损失实际是人数众多的多人之“公益”,是可以分割的,是“私益”的集合,它完全可以分解为单个独立的民事侵权诉讼,此外与环境公益诉讼一并附带提出是本着诉讼经济的目的。公益具有哪些规定性存在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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