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环境公益诉讼进路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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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环境公益诉讼进路探析文/郭珺摘要2015年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对我国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法律适用情况做出了细致规定。然而,现阶段我国环境公益诉讼中诉讼主体能力、法规依据、诉讼成本分担等方面仍存在一定的问题。为此,提出了细化相关规定、健全法律法规、分担诉讼成本等建议。..关键词环境公益诉讼;环保组织;诉讼程序;赔偿奖励机制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指出“到2020年,在重要领域和关

2、键环节改革上取得决定性成果,形成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使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法律制度体系也应该包括在这个“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之中。我国已经建立了相对完善的环境法律制度体系,在环境保护过程中起到了重要作用。特别是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解决了长期以来环境公益维护“无法可依”的状态,是保护环境公共利益的重要法律武器,也是维护全社会环境权益的重要安全防线。但是在实践过程中,环境公益诉讼依然面临很多问题,导致了“有法可依”却“有法难依”的窘境。我国环境公益诉讼仍需攻坚克难一直以来,

3、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提起诉讼的主体“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规定并不明确,使其在实践中操作性较差,具有多年环保诉讼经验的中华环保联合会在新《民事诉讼法》实施后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也曾数次被法院以其“原告主体不适”为由不予立案。2015年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社会组织”进行了扩大解释,进一步细化了可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社会组织的条件,让社会环保组织能够更多地参与到环境公益诉讼中来,但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可能仍面临一些困难。环境公益诉

4、讼程序有待明确2014年6月份,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成立,这是我国环境司法的重大进步。最高院环境资源法庭主要以环境资源领域的民事案件为主,将把环境公益诉讼作为重要任务。2015年1月6日发布的《解释》对一般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程序做出规定,某种程度上解决了一般环境民事案件审理程序上存在的不足。关于环境污染、损害等案件的诉讼程序尚无定论,地方环保法庭的实践表明,主要实行的是“三合一”或者“四合一”的审判模式,即将环境民事、刑事和行政审判合并在一个庭,后者在前者的基础上将执行纳入。环境公益诉讼以保护环境公共利益为目的,着眼于

5、对损害环境公益行为的抑制和预防,环境权益的特殊性要求单纯的民事或行政诉讼程序不能完全适用于环境公益诉讼。有关环保组织的法律法规不健全西方国家针对非营利性组织都有比较健全的法律体系,如奥地利《社团法》、法国《非营利社团法》和《商会法》、匈牙利《公益组织法》、俄罗斯《联邦社团法》等。相比较而言,我国对民间环保组织的专门法律仍不健全。现在对民间组织进行管理的主要依据是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相关的一系列条例、办法、通知等行政法规。由民政部门负责环保组织的注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环保组织的活动——实行双重管理体制。我国《社会

6、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是位阶较低的法律规范。当这种位阶较低的规范与上位法之间发生法律冲突或出现真空状态时,会导致无法可依的后果。诉讼能力有待进一步提升美国有成熟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大多数公民诉讼都是通过环保非政府组织进行的。据美国司法实践,自然资源保护委员会、大西洋国家法律基金、地球之友等组织包揽了大多数案件。我国新《环境保护法》将可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社会组织细化规定为:“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解释》对可以提起环境

7、公益诉讼的社会组织主体范围更加明确,但主体的诉讼能力令人担忧。2012年全国生态环境类社会组织约6900个,可以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社会组织有700余家,很多组织存在内部组织体系不健全、缺乏资金、无固定办公场所、工作人员流动性大、法律与环境知识技能缺失等问题,环境公益诉讼能力有待进一步提升。诉讼成本和诉讼风险高环境公共利益不同于一般的社会公共利益,环境公益诉讼作为一种公益性质的诉讼,一般情况下,此类诉讼涉及面广、技术性较强,诉讼标的及诉讼中耗费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远远超过其他公益诉讼,这对经济能力微薄的民间环保组织来说是难

8、以承受的。《解释》第24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承担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损失等款项,应当用于修复损害的生态环境。其他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败诉原告所需承担的调查取证、专家咨询、检验、鉴定等必要费用,可酌情从上述款项中支付”。目前我国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整体建设情况不是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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