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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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构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摘要面对严峻的环境危机,环境保护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现有诉讼体制在环境保护方面的局限性需要我们寻找一种更加有效的环境诉讼模式,即环境公益诉讼。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能够在排除环境侵害、保护环境公共利益的同时,更好地维护公民的生命、健康、财产以及良好的生活环境等合法权益,是符合现代社会发展需要的一种新型环境诉讼形式。本文即从环境公益诉讼的概念、意义出发,借鉴国外的制度设计,从而提出我国制度构建的具体设想。  关键词环境公益诉讼诉讼主体限制诉权激励机制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1

2、009-0592(2010)09-028-02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问题日益突出,全球性的环境危机推动了环境权的兴起和发展。但在当代中国,环境权遭遇了意想不到的尴尬。一方面是对环境权的空前关注,另一方面却是环境状况的不断恶化。无救济则无权利,究其原因,传统的诉讼理论及实践已不能有效地约束和制裁危害环境的行为,解决日益社会化的环境纠纷。建立环境公益诉讼的呼声日趋强烈。在西方发达国家,这一制度已在司法实践中被广泛运用。但在中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仍处于探索阶段。  一、环境公益诉讼的概念及意义  环境公益诉讼在

3、学界还没有公认的通用概念,目前主流的观点定义环境公益诉讼为任何行政机关或其他公共权力机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个人的行为有使环境遭受侵害之虞时,任何公民、法人、公众团体或国家机关为维护环境公共利益而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制度。此定义基本体现出了环境公益诉讼所具有的起诉目的公益性,诉讼资格宽泛性,起诉功能预防性等特征,但仍停留在表面化的状态,没有触及实质性问题,即何谓环境公共利益,容易将环境公共利益等同于不特定多数人利益这个苍白的概念,导致国家利益、政府利益、多个个人私益与公共利益的混同。与公共利益不同,前几种利益本质上仅是每

4、个个体利益的简单相加,仍是全体成员的私益,诉讼之多能称之为他益诉讼,而非公益诉讼。  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意义毋庸置疑。首先,保障了公民环境权的实现,同时也保障了环境法律法规的实施。其次,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可以给环境破坏者一种强大的压力,从源头上保护环境。再次,可以促使行政机关严格执法,从而改变我国政府行政管理保护环境的单轨体制,积极吸纳社会团体和公众参与,加大环保力度。  二、国外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状况  美国是最早建立环境公益诉讼的国家之一,针对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进行了一系列如《洁水法》、《噪音控制法》等专门立法的

5、规定,使环境公益诉讼得到了充分发展。此外,在美国,检察官是政府的代表,有权提起公益诉讼,出席法庭,保护政府和公共利益,总检察长在公益诉讼中是一个非常活跃的角色。当然,为了防止不适当的加大法院的负担,浪费司法成本,美国也设置了一些诸如60日前事先告知义务,行政机关已开始追究的行为不可起诉等诉讼限制条款。在英国,《污染控制法》规定:对于公害,任何人都可提起诉讼,建立了由公共卫生监察员个人代表公众进行群体诉讼的制度。其公共权益的司法救济是以检察长提起民事公诉为主要方式,又以公众诉讼制度作为补充。  印度是最早引进公益诉讼

6、制度的国家之一,获得了相比美国更大的成功,目前印度的环境诉讼绝大多数都是环境公益诉讼。印度法院规定,当公共利益受到影响时,任何个人都可以提起公益诉讼,而不必证明其与案件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同时,印度致力于改进程序和技术,减轻环境申请人的负担以鼓励环境公益诉讼,如实施由政府提供详细的书面证词,任命专家委员会提供专业性意见等措施。  虽然各国环境公益诉讼的制度规定不尽相同,但是都有如下共同点:一是各国基本都通过立法明确规定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为制度的实现提供法律保障。二是虽然起诉主体的范围不同,但皆扩大了主体范围,并不需

7、要该相对人受到直接的利益损害,即具有利害关系上的不特定性。诉讼主体多元化体现了现代环境公益诉讼最为重要的特征。三是强调检察机关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的重要作用,认为维护公共利益是检查机关或检察官的神圣职责。四是都为环境公益诉讼设置了一些限制性的条款和前置程序,以防止原告滥用诉权,影响环境公益诉讼的效率。这些共同之处都是被各国实践所证明的优秀经验,也是当前我国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最应思考的地方。  三、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具体设想  (一)环境公益诉讼的立法形式  在实体法方面,坚持环境权入宪,为实现环境公益诉讼奠定基础

8、已是社会各界的共识。此外,《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及《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环境保护特别法应该直接、具体规定这项法定权利。程序法方面,由于环境公益诉讼不是先验的,超然的,而是有其产生发展的特定背景与条件。因此,程序法的构建应循序渐进,坚持三步走,即首先由最高司法机关制定专门的司法解释,规定环境公益诉讼的基本程序;其次,通过《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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