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1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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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章制定程序规定保监会令2013年第11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的决定》已经2013年11月6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主 席  项俊波              2013年11月15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的决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中国保险监

2、督管理委员会规章制定程序》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规章制定程序包括立项、起草、审核、发布、备案、修改、解释以及废止”。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制定规章,应当遵循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应当体现行政机关的职权与责任相统一的原则,科学规范行政行为,并应当符合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  三、将第八条改为第九条,修改为:“中国保监会各部门应当对制定规章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后,决定是否提出立项建议。  “各部门于每年度末按照法制部门的要求提出本部门下一年度的

3、规章立项建议,报送法制部门汇总。规章立项建议应当包括规章名称、制定目的及必要性、法律依据、拟确立的主要制度、对现行制度的影响和计划完成时间等”。  四、将第十条改为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法制部门在对各部门的规章立项建议审核后汇总形成下年度中国保监会规章立法计划,经起草部门和法制部门的分管会领导审签,并报主席批准后实施”。  五、将第十一条改为第十二条,修改为:“对于未纳入当年度规章立法计划但有迫切立法需要的立法事项,起草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九条向法制部门书面补报规章立项建议。  “法制部门应当对起草部门补报的立项建议进

4、行审核,认为确有立项必要的,经起草部门和法制部门的分管会领导审签,并报主席批准后实施”。  六、删去第十二条。  七、将第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规章内容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部门的,由主席或者相关部门分管会领导指定部门起草”。  八、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九条:“起草规章,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九、将第二十条改为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对于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规章,有关机关、组织或者公民对其有重大

5、意见分歧的,起草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必要时也可以举行听证会”。  十、将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规章起草说明应当包括起草背景与起草过程、立法指导思想和原则、法律依据、规章的体例和主要内容、规章施行的可行性和预期效果、主要问题的不同意见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十一、将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三条,修改为:“起草部门应当将规章送审稿、起草说明、历次征求意见的资料以及最近一次征求意见汇总表等相关资料一并送交法制部门审核,属于规章修改的,同时送交修改前后对照表”。  十二、将第二十三条改为第

6、二十四条,第三项修改为:“(三)该规章是否切实保障了保险消费者和其他相关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是否体现了行政机关的职权与责任相统一的原则”。  十三、将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六条,修改为:  “法制部门应当就规章送审稿或者规章送审稿涉及的主要问题征求有关各方的意见。  “规章送审稿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有关机关、组织或者公民对其有重大意见分歧,起草部门在起草过程中未向社会公布,也未举行听证会的,法制部门可以向社会公布,也可以举行听证会”。  十四、删去第二十六条。  十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七条:“有关机构

7、或者部门对规章送审稿涉及的主要措施、管理体制、权限分工等问题有不同意见,经法制部门协调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法制部门应当将主要问题、有关机构或者部门的意见以及本部门的意见报主席决定”。  十六、将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二十八条,修改为:“规章送审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制部门可以缓办或者退回起草部门:  “(一)制定规章的基本条件尚不成熟的;  “(二)规章主要内容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  “(三)有关机构或者部门对规章送审稿规定的主要制度存在较大争议,起草部门未与有关机构或者部门协商的;  “(四)规章的结构和内容存在重

8、大缺陷的;  “(五)上报送审稿及相关材料不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的”。  十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九条:“法制部门完成初步审核并与起草部门协商一致后,形成规章征求意见稿,应当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通过互联网公开征求意见”。  十八、将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三十条,第二款修改为:“主席办公会上提出重大问题或者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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