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经济法之企业破产法之6第十节破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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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级经济法之企业破产法之6第十节 破产清算一、破产宣告破产宣告,是法院对债务人具有破产原因的事实作出有法律效力的认定。  1.破产宣告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以书面裁定宣告债务人企业破产:  (1)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又不具备法律规定的不予宣告破产条件的;  (2)企业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止重整程序的;  (3)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止和解协议执行的。  2.公告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10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3.破产宣

2、告的效果(1)破产宣告后,破产案件进入破产清算程序。(2)对债务人产生以下几项效果①债务人成为破产人;②债务人财产成为破产财产;③债务人丧失对财产和事务的管理权;④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承担与清算有关的法定义务。(3)破产宣告后,债权人只能依破产程序接受清偿,《企业破产法》对破产宣告后的债权行使作出了一些特别规定:①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到期;②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可以随时由担保物清偿;③对破产企业负有债务的债权人享有破产抵销权;④无担保债权人依破产分配方案获得清偿。(4)终结破产程序 破产宣告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

3、应当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不再破产:14  ①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足额担保或者为债务人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  ②债务人已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    二、破产清算这个阶段特征可以用口诀概括为:“人格在,只还债,不经营。”解释一下:清算阶段破产企业的法人资格仍然完整存在,但是这个阶段的全部任务就是根据破产清算方案来还债,不再进行与清算无关的活动,不得经营。破产财产以金钱分配为原则,以实物分配为例外,应尽量将非金钱的破产财产通过破产变价,转化为金钱进行分配。  (一)破产财产的变价规则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变

4、价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管理人应当按照债权人会议通过的或者人民法院裁定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适时变价出售破产财产。变价出售破产财产应当通过拍卖进行。但是,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破产企业可以全部或者部分变价出售。企业变价出售时,可以将其中的无形资产和其他财产单独变价出售。按照国家规定不能拍卖或者限制转让的财产,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方式处理。提示:1.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财产或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出价者的买卖方式。2.破产企业中如果有依法不得自由流通或交易的财产,如黄金、白银等,不能采取拍卖的方式出售

5、,而只能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由有关部门收购或依在关法律规定处理。    (二)破产财产的分配规则  1.破产财产的分配顺序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破产财产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分配:  (1)破产财产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14  (2)破产财产在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的清偿顺序:  ①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②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③

6、普通破产债权。  普通破产债权是指除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优先权的债权、法律规定享有优先权的债权、劳动债权以及国家税款以外的破产债权。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无财产担保债权、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债权、行使优先权后未能完全受偿的债权部分。提示:上述第一、二项不属于民事债权性质,不得称为破产债权;破产债权指的是第三顺序。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提示:董事、监事、经理的工资也是按照第一顺序来清偿,并不比普通职工优先。管理人应当

7、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债权人会议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后,由管理人将该方案提请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由管理人执行。提示:上述三段,可以用来总结破产财产方案的相关顺序:谁制定——谁通过——谁认可——谁执行?依次是:管理人——债权人会议——法院——管理人。  2.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第一百一十五条 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人名称或者姓名、住所;  (二)参

8、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额;  (三)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数额;14  (四)破产财产分配的顺序、比例及数额;  (五)实施破产财产分配的方法。  债权人会议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后,由管理人将该方案提请人民法院裁定认可。  管理人拟定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首先应当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表决必须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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