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之七【企业破产法】高频考点精讲.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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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近3年题型题量分析题型2009年2010年2011年单选题3题3分2题2分多选题3题4.5分1题1.5分案例分析题1题7分1题12分合计6题7.5分4题10.5分1题12分在最近3年的考试中,本章平均分值为10分,2011年的分值为12分。其中,2003年、2007年、2009年原制度、2010年和2011年的案例分析题来自本章。本章考点较多,许多考点需要在准确理解的基础上熟练记忆,复习难度很大。  2012年教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颁布的《破产法司法解释(一)》,对“破产原因”、“破产申请与受理”等内容进行了重大调整,考生应重点关注。  重要考点:破产原

2、因  【说明】2012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教材对此考点进行了重大调整,请广大考生引起注意。  考频:★★内容要求掌握,在脑子里形成印象,看到相关习题能有思路,不用刻意背诵。  企业法人的破产原因是“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解释】相关当事人以对债务人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人未丧失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债务人不具备破产原因的,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2012年新增)  1.“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2012年新增)  (1)下列情形“同时存在”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①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

3、;  ②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  ③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  2.“资不抵债”(2012年新增)  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或者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显示其全部资产不足以偿付全部负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但有相反证据足以证明债务人资产能够偿付全部负债的除外。  3.“明显缺乏清偿能力”(2012年新增)  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1)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  (2)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  (3)经人民法

4、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  (4)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  (5)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  重要考点:破产申请与受理  考频:★★内容要求掌握,在脑子里形成印象,看到相关习题能有思路,不用刻意背诵。  (一)破产申请的提出  1.申请人及申请的种类  (1)“债务人”发生破产原因,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2)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3)清算组  ①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

5、院申请破产清算。  ②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时,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可以与债权人协商制作有关债务清偿方案。债务清偿方案经全体债权人确认且不损害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依清算组的申请裁定予以认可。清算组依据该清偿方案清偿债务后,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裁定终结清算程序。债权人对债务清偿方案不予确认或者人民法院不予认可的,清算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③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在合理期限内清算完毕,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的,除债务人在法定异议期限内举证证明其未出现破产原因外,人民法院应当受理。(2012

6、年新增)  2.地域管辖  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受理的程序性规定  1.受理的时间限制  (1)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债权人提出的破产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10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2)其他人提出破产申请的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15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解释1】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应当提交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有关证据(并不需要证明债务人资不抵债)。债务人对债权人的申请未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

7、法院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裁定受理破产申请。(2012年新增)  【解释2】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时,应当向申请人出具收到申请及所附证据的书面凭证并及时进行审查。人民法院认为申请人应当补充、补正相关材料的,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5日内告知申请人。当事人补充、补正相关材料的期间不计入人民法院的受理时限(10日/15日)。(2012年新增)  2.债务人的资料提交义务  (1)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时,除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申请书外,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

8、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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