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特丹规则》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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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鹿特丹规则》介绍胡正良james.hu@wintell.cn引言《联合国全程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UnitedNationsConventiononContractsfortheInternationalCarriageofGoodsWhollyorPartlybySea;简称《鹿特丹规则》(RotterdamRules);始于上世纪80年代末期的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律统一运动的产物和成果;可能引发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立法的一场革命:如果广泛实施,标志海上运输特殊风险立法(《海牙-维斯比规则》)时代的结束。目标:适应国际集装箱货物“门到门

2、”运输方式的变革和批量合同(服务合同)的广泛使用;适应电子商务在国际海上贸易运输中的广泛应用前景;重新平衡船货双方的权利义务,解决实践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实现国际统一。一、适用范围收货地和交货地位于不同国家且海上运输装货港和同一海上运输卸货港位于不同国家的运输合同,条件是运输合同约定以下地点之一位于一缔约国:收货地、装货港、交货地或卸货港。不适用于班轮运输中的租船合同;不适用于非班轮运输中的运输合同,但下列情形除外:当事人之间不存在租船合同,且运输单证或电子运输记录已签发。二、承运人的义务与责任承运人的识别运输单证或电子运输记录中载明承运人名称

3、:不允许反证货物已装上指定船舶的,推定该船舶的登记所有人为承运人:允许反证光船租用,推定该光船承租人为承运人:允许反证索赔人证明的其他人。承运人的义务管货义务承运人应妥善而谨慎地接收、装载、操作、积载、运输、保管、照料、卸载并交付货物。承运人与托运人可以约定由托运人、单证托运人或收货人装载、操作、积载或卸载货物。此种约定应在合同事项中载明。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义务承运人必须在开航前、开航当时和海上航程中谨慎处理:使船舶处于且保持适航状态;妥善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补给供应品,且在整个航程中保持此种配备、装备和补给;并且使货舱、船舶所有其他载货处所和

4、由承运人提供的载货集装箱适于且能安全接收、运输和保管货物,且保持此种状态。在约定时间交付货物未在约定时间内在运输合同约定的目的地交付货物,为迟延交付。不擅自装载舱面货限于下列情形:根据法律的要求进行此种运输;货物载于适合舱面运输的集装箱内或车辆内,而舱面专门适于载运此类集装箱或车辆;或舱面运输符合运输合同或相关行业的习惯、惯例或做法。舱面载运货物涉及的特殊风险所造成的货物灭失、损坏或迟延交付,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非准许的情形,对于完全由于舱面载运货物所造成的货物灭失、损坏或迟延交付,承运人负赔偿责任;明确约定货物将载于舱内的,货物载于舱面造成任

5、何灭失、损坏或迟延交付,承运人无权限制赔偿责任。绕航如果绕航根据适用的法律构成违反承运人义务,承运人或海运履约方不得因此被剥夺本公约为其提供的任何抗辩或赔偿责任限制,但丧失赔偿责任限制的情形除外。承运人责任期间含义:承运人对货物应当负责的期间,对此期间发生的货物损失,或者发生在该期间的事件所导致的货物损失,除免责原因外,承运人负责赔偿。《海牙规则》、《海牙-维斯比规则》:装货-卸货,装前卸后允许约定;《汉堡规则》:装货港收货-卸货港交货《海商法》:集装箱货物:装货港收货-卸货港交货;非集装箱货物:装船-卸船,装前卸后允许约定;《鹿特丹规则》:自

6、承运人或者履约方为运输而接收货物时开始,至货物交付给收货人时结束:收货-交货,不限定接收货物和交付货物的地点。责任期间扩大的影响:适应接收货物或交付货物地点多样性的要求,有利于国际货物多式联运;非集装箱货物不再允许托双方装前卸后约定,在一定程度上将增加承运人的责任,但对货方而言增加了货物运输法律后果的稳定性和可预见性。承运人责任基础与免责完全过错责任:高于《海商法》和《海牙-维斯比规则》的不完全过错责任,与《汉堡规则》采用的原则相同,低于水路运输的严格责任;保留catalogofexemptions,但废除“航海过失”免责和“火灾过失”免责;与

7、《海牙规则》不同的免责事项:海盗、恐怖活动;海上救助或试图救助财产的合理措施;避免或试图避免对环境造成危害的合理措施;对危险货物的处置行为;共同海损行为。影响:承运人免责情形大大减少,大大增加承运人的责任,会出现两种情况:船东互保协会收取的保险费将大幅度增加,从而增加船公司经营船舶的成本;保赔协会为了规避过大的责任风险,不愿意承保船龄大、技术状况不良的船舶,或者管理水平不高的船公司的船舶;但对运费水平不会产生大的影响。货物索赔的举证责任《海商法》和《海牙-维斯比规则》规定不够明确,《汉堡规则》采用推定承运人过错;《鹿特丹规则》推定承运人有过失:

8、承运人举证无过失;承运人举证免责事项所致:推定其无过失;船舶不适航:推定承运人有过失,承运人举证因果关系或者已谨慎处理。影响:可操作性增加:保留ca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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