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特丹规则》研究(叶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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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鹿特丹规则》研究叶维新福建远大联盟(长泰)律师事务所摘要:《鹿特丹规则》全名《联合国全程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2008年12月通过,2009年9月23日开放签署及之后的批准、接受、核准程序,目前已有24个国家签署。《鹿特丹规则》是国际社会同意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制度的新成果,具有许多值得肯定的创新之处,然而,许多专家和学者对该规则的评价意见却大相径庭。该规则的意义何在,前景如何,中国应该持何种态度,中国是否应该加入该公约,成为了问题的焦点。本文仔细分析了《鹿特丹规则》的先进性和不足之处,并认为从总体上看,《鹿特丹规则

2、》确是一部顺应时代发展的先进的公约,中国应该抓住发展机遇,适时的加入该公约,努力发展自己,进一步提高自己的国际竞争力。关键词:《鹿特丹规则》承运人托运人先进性不足2008年12月11日,联合国大会通过了《联合国全程或者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简称《鹿特丹规则》)。《鹿特丹规则》共有18章96条,主要围绕船货双方的权利义务、争议解决等做出了一系列规定,包括适用范围、电子运输记录、承运人的义务和责任、托运人的义务、货物交付、控制方的权利、权利转让、赔偿责任限额、时效、管辖权和仲裁等。历时10年,《鹿特丹规则》整合、更新了19

3、24年《海牙规则》及其各项修订议定书和1978年《汉堡规则》,在适应当今国际贸易发展和匀速方式变革方面有许多创新性规定,是国际社会统一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制度的新成果。然而,由于《鹿特丹规则》本身还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和缺陷,而中国又具有其自身的特点,中国的专家学者对《鹿特丹规则》的评价有正反两方面的意见。有的学者认为:《鹿特丹规则》的先进性特点使其具有较强的先进性,其自身的优点远多于其缺陷,中国应尽快加入;而有的学者却认为:《鹿特丹规则》的问题绝不比其优势少,特别是中国目前仍是一个“海洋大国”而非“海洋强国”,因此中国目前不宜加入该规

4、则;甚至还有学者认为:由于“新公约”排除国内法的适用,因此它会重蹈1980《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不能生效的覆辙,其自身存在的诸多问题很有可能使它同《汉堡规则》的命运一样,因不能为国际普遍接受而沦为第四个国际海运公约,该规则前景堪忧。...由于中国对《鹿特丹规则》的立场和态度仍然处于种种争议之中,本人从《鹿特丹规则》自身出发,分析该规则的优势和缺点,并结合中国自身实际,针对中国是否应该加入该规则进行了初步探讨。一、《鹿特丹规则》的先进性1、取消船员过失承运人免责的规定,承运人对航行过失已不能再免责在《海牙规则》下,承运人的

5、责任基础是“不完全过失责任”;而《汉堡规则》则采用了推定过失责任,即完全的过失责任;如今,《鹿特丹规则》也采用了完全过失责任,废除了现行的“航海过失”免责和“火灾过失”免责的规定。事实上,货方对船员过失承运人免责的规定,早已不满许久,如今,《鹿特丹规则》将船员过失从承运人法定免责中删除,货方自然没有反对的意见;而从实务角度看,承运人的一些反对意见是可以得到妥协的。首先,从纵向比较来看,《鹿特丹规则》的确比《海牙-维斯比规则》加重了承运人的责任,但并不苛责,整体设计依然对承运人比较有利。虽然《鹿特丹规则》解除了长年以来航行过失承运

6、人对货损得以免责的缺失,但就承运人而言,与《汉堡规则》想必,其他承运人法定免责项目终究还是保留了。而对于货柜运输的密封货柜,承运人还可以经由清清楚楚的订定而不必负责。《鹿特丹规则》还规定了承运人如何填写提单、如何在提单上记在就可以不必负责,或者减少责任。此外,虽然《鹿特丹规则》仍旧采取《汉堡规则》的“过失推定责任制”作为责任基础,但同时还规定了承运人可以免责的15项事件或者情形,即只要证明这15项中任一事件或者情形的存在,承运人就可以免责,除非索赔人能够证明承运人有过失。在此,当然承运人举证比较容易,而索赔人举证相对艰难。故而,

7、本人觉得,应该认定,《鹿特丹规则》的天平仍旧倾斜于承运人,只是倾斜角度变小一些罢了!其次,从横向比较来看,对照国际空运承运人责任制度的演变,分析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的发展趋势,不难得出这样的结论:《鹿特丹规则》顺应历史潮流,适当相对加重承运人的责任,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评价《鹿特丹规则》具有“平衡利益、寻求统一、顺应潮流、促进发展”的先进性特点,本人认为,还是很中肯的。此外,船方的反对意见也可以基于以下几点理由得到一定妥协。第一,造船技术已经取得了巨大进步,船员过失造成货损的机会以及重要性已经大不如以往;第二,国际海事组织订定

8、的《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等,已经在很大程度上,有效提升了船员的工作水平;第三,海事过失在事实上已经与货物照料过失很难区分;第四,陆运向来没有对驾驶过失承运人免责的规定,而空运的《华沙公约》也从1955年以后废止了航空器所有人可以免责的规定。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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