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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安监司函办〔2011〕1号》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要求及检查验收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修改意见的通知煤安监司函办〔2011〕1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加快推进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研究起草了《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要求及检查验收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印发给你们(亦可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征求意
2、见”栏目下载),请认真组织研究,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并于1月31日前书面(或以电子文档)报送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科技装备司。 联系人:陈东科;联系电话:010-64464024 传真:010-64463954,64464154 电子邮箱:chendk@chinasafety.gov.cn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 13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要求及检查验收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促进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3、。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及检查验收工作。 第三条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以下简称“六大系统”)指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所有井工煤矿必须按规定建设完善“六大系统”,并达到“系统可靠、设施完善、管理到位、运转有效”的要求。 第四条煤矿企业是建设完善“六大系统”的责任主体,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建设完善“六大系统”的第一责任人,要落实分管负责人和具体分管部门,明确工作职责,完善工作制度,组织做好“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 第五条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
4、作的日常监管。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对驻在辖区内煤矿“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的执法监察。13 第六条2011年底前,全国所有煤矿要完成监测监控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通信联络系统和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 2012年6月底前,所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中央企业和国有重点煤矿中的高瓦斯矿井、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矿井,要完成“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 2013年6月底前,所有煤矿都要完成“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第二章监测监控系统基本要求 第七条煤矿企业必须按照《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的要求,建设完善安全监控
5、系统,实现对煤矿井下瓦斯、一氧化碳浓度、温度和风速等的动态监控,为煤矿安全管理提供决策依据。 第八条煤矿安装的监测监控系统必须满足《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6201—2006)的规定,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构成监测监控系统的各配套设备应与安全标志证书中所列产品一致。 第九条甲烷、馈电、设备开停、风压、风速、一氧化碳、烟雾、温度、风门、风筒等传感器的安装数量、地点和位置必须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要求。中心站要装备2套主机,1套使用、1套备用,确保系统24小时不间断运行。13 第十条按规定对传感器定期调校,保证监测数据准
6、确可靠。 第十一条监测监控系统在瓦斯超限后应自动切断被控设备的电源,并保持闭锁状态。 第十二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地面中心站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应在矿调度室内,及时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第十三条新建、改(扩)建、技改等矿井的监测监控系统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监测监控系统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矿井,不得投入生产。 第十四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应能对紧急避险设施外和避难硐室内的甲烷和一氧化碳浓度等环境参数进行实时监测。 第三章人员定位系统基本要求 第十五条煤矿企业必须按照《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与管理规范》(AQ1048-2007)的要求,建设完善
7、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并做好系统维护和升级改造工作,保障系统安全可靠运行。 第十六条矿井人员定位系统必须满足《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通用技术条件》(AQ6210-2007),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定位分站、基站等相关设备应符合相应的标准。 第十七条所有入井人员必须携带识别卡(或具备定位功能的无线通讯设备)。13 第十八条矿井各个人员出入井口、重点区域出/入口、限制区域等地点应设置分站,并能满足监测携卡人员出/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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