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墨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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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即墨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文件即安[2015]12号即墨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即墨市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试行)》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田横岛省级旅游度假区、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现将《即墨市市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落实。即墨市安全生产委员会2015年10月19日-5-即墨市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进一步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国家、山东

2、省、青岛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是对存在严重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重大安全隐患整改不力及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实施社会综合监管,督促企业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义务的制度。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属生产经营单位。第四条  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遵循依法监管、客观公正、及时准确、惩戒过失的原则。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市级安全生产“黑名单”:

3、(一)发生死亡1人以上(含1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二)连续两年发生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者一年内发生2起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三)事故发生后单位主要负责人谎报、瞒报事故或逃逸的;(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违反“三同时”-5-规定,且未按有关监管监察部门要求按时改正的;(五)矿山企业以整合、技改、基建等名义违法违规组织生产的;(六)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决定和抗拒安全生产执法检查的;或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一年内2次以上被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七)存在重大生产安全隐患,重大职业病危害隐患

4、,且未在规定期限或未按承诺进行整改的,又不能说明正当理由的;(八)其他造成社会恶劣影响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第六条  实施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的基本程序:(一)信息采集。通过事故调查、执法检查、群众举报、部门移送等途径,对符合本制度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或其它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负责信息收集并报市安委会办公室。内容包括:1.生产经营单位的名称及概况;2.主要违法违规行为;3.违法违规事实的有关证据和处罚依据;4.其他应当收集的情况。(二)信息告知。对拟列入安全生产“黑

5、名单”-5-的生产经营单位,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或其它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要提前告知当事人,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意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予以采纳,并将有关情况报市安委会办公室。(三)讨论审定。对拟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市安委会办公室提出审核意见并提请市安委会主任审定。(四)信息公布。对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由市安委会办公室通过市级主流新闻媒体及安监局网站对外发布,并向发改、国土、城建、人社、银行、证券、保险、工会等主管(监管)部门通报有关情况,作为企业信用评

6、级的重要参考依据。(五)信息删除。被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在“黑名单”管理期限届满时,由生产经营单位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或其它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提出解除申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或其它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组织对其验收,并向市安委会办公室提交验收意见。对已整改且未再发生本制度第五条所规定情形的,由市安委会办公室将其从“黑名单”中删除,并在原公告媒体上或通过文件予以公布。第七条  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期限为一年。列入“黑名单”和从“黑名单”中删除的日期以公布日期为准

7、。如企业提前完成整改任务,可提前从“黑名单”中删除,但时间不得少于半年。若企业未按要求整改到位或发现有本制度第五条所规定其他情形的,“黑名单”期限延长一个周期。第八条  对被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在“黑名单”-5-管理期限内,除依法对其违法行为严格处罚外,同时实施以下监管监察措施:(一)生产经营单位须每月书面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或其它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一次安全生产情况。(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或其它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对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每季度至少

8、进行一次检查,跟踪整改情况,直至其整改达到要求。(三)对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严控制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以及用地、证券融资、贷款等,暂停享受各级对企业的扶持优惠政策,各类评先评优实行“一票否决”。第九条   本制度由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即墨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2015年10月19日印发-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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